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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新聞濟南1月19訊息,昨晚,濟南天橋區警方訊息稱1月18日晚17時30分許,濟南市天橋區一居民小區一30多歲男子從六樓跳下死亡,警方後又在其家中發現5具屍體。但警方並未透露死亡原因和死者情況,讓案件變得撲朔迷離,引發網友各種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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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公司法江湖

    首先得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抑鬱症是不是精神疾病的問題,如果都不是精神疾病自然談不上需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根據《ICD-10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將精神障礙分類十大類:

    一、器質性,包括症狀性,精神障礙;二、使用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和行為障礙;三、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礙和妄想性障礙;四、心境(情感)障礙;五、神經症性、應激相關的及軀體形式障礙;六、伴有生理紊亂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徵;七、成人人格與行為障礙;八、精神發育遲滯;九、心理發育障礙;十、通常起病於童年與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

    抑鬱症屬於第四大類,即心境(情感)障礙。這是兩類在臨床表現、嚴重程度、預後等方面完全不同的疾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抑鬱症僅僅是心境障礙,而不是行為能力障礙,所以可以說抑鬱症患者主觀是具備認知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對於自己的行為其具有控制的能力,我個人認為抑鬱症患者殺人的情況下依然構成故意殺人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即便抑鬱症患者屬於限制刑事能力人,也應當探明其在作案時是否處於發病階段,應當進入鑑定程式予以鑑定說明才是,不能簡單的認為抑鬱症患者殺人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抑鬱症殺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最經典的案例就是“川師大學生殺人事件”有興趣的可以檢索下。

  • 2 # 營養學教授劉政

    一般來說,大部分抑鬱症患者還是有自知力的,能夠知道自己的行為後果,判刑與正常人沒什麼差別。

    但是,伴有精神病症狀的重度抑鬱症,屬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可能會有類似精神分裂症那樣的幻覺、妄想,自知力嚴重受損或者完全損害,此時患者已經失去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那麼可以酌情減刑甚至免於刑責。這就要看司法精神病學鑑定。

  • 3 # 慈蕊反焦慮心理

    能有勇氣和力量死,卻沒力量和勇氣活,這不是抑鬱症的問題,這是思維模式的問題!

    生活不易,人生很苦,所以佛陀才去尋找解除眾生受苦之道,親證“眾生皆具佛性”,過不下去生活拋下父母孩子已是自私,死前還親手屠殺父母妻孩,能把藉口歸到抑鬱症上麼?

  • 4 # 岱蔚235

    如果已經得了殺人了的抑鬱症了,這個病情已經也算判了死刑了,就是活著他們也很難再走出來了,他們最後自己就會給自己一個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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