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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這樣的事,嫌疑人駕車撞人或者砍人,數天後被抓獲,然後就出來結論說作案時有精神障礙或者無精神障礙,作案當時當然無人進行實時檢測或當即診斷,所以事後這到底是怎麼判斷調查出來的,好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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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78年的馬叔

    法官根據案情綜合判斷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障礙。

    控辯雙方對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障礙提出自己的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

    1.支援控方。控方會根據嫌疑人平時生活狀態、作案前後活動軌跡、相關證人等證實嫌疑人精神正常,具有行為能力。

    2.支援辯方。辯方也應就嫌疑人精神異常提供基本證據,比如有精神病史等等。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只是提出意見,而控方提供證據證明其精神正常,法官一般不會採納辯方意見。

    3.鑑定。如果控辯雙方對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礙進入可疑狀態,法官會考慮進行精神鑑定,再根據鑑定意見綜合判斷嫌疑人作案時是否具有行為障礙。

  • 2 # 義良8

    在作案時精神狀態,不能靠判斷定結果的!依靠判斷任何單位都不成立。

    必須有醫學監定,專業醫學對案發時嫌疑人的監定,此案過一個星期了,因時間過長,很難認定嫌疑人傷人時精神狀態,因為“他知道作案後逃跑”就這一條無法說服。

    看以前有沒有精神病史,但也不能判斷作案時精神狀態!

    根據筆者分析,此人作案時為清楚狀態,暴力後逃跑,就已經確定了思維正常,精神病狀態不可能逃過一個星期,神智不清之人怎麼可能逃一個星期呢?還是現在方面科技追捕下,顯然沒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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