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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雖然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補償物件即被徵收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是,應當正視的是,公房租賃作為中國實行住房福利化制度下的產物,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具有重大財產權益的公法權利,實踐中在中國仍存在大量的公房租賃情形。因公房租賃權的特性,公房承租人事實上以準所有權人身份對承租公房享有相應權利,在其承租的公房被徵收時依法可以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
公房,也就是公有住房,其產權歸國有,基於中國以往特殊的經濟體制,曾有大量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房屋,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公房面臨拆遷,公房拆遷如何補償,補償給誰也就格外重要。
公房的承租人作為公房使用人,在拆遷中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公房承租人的資格認定是首要的。以下京平律師總結了公房承租人認定幾種情形。
1、承租人未發生變更的,承租人作為拆遷補償權益人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2、公房承租人發生過變更的,如果承租人的變更違反了相關規定,遭受權益損害的相關權益人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者直管部門撤銷。也就是說,承租人變更在合法的情況下,具有承租人資格,具有拆遷補償資格。
3、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沒有辦理承租人變更的,要根據公房的實際居住和房租繳納的情況綜合衡量。承租人去世或者外遷後,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公房並繳納房租的,與公房管理部門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係。所以實際居住人具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公房拆遷補償一般情況下主要透過三種方式進行補償。
2、房屋安置,拆遷方提供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房屋,公房的管理部門作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繼續房屋租賃關係。
3、對公房承租人的承租權進行收購,將公房承租權益換算為貨幣進行補償。
提示大家,基於拆遷維權的專業性和複雜性,各家情況不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拆遷補償協議簽署前後承租人死亡的,拆遷補償權益的歸屬就有不同,不懂的一定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避免錯失時機,錯過了法定的維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