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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徐劍

    全社會應當樹立業主永遠是主人的觀點,物業僅僅是對特定區域的管理。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物業服務區域內含義

    民法典使用了“物業服務區域內”,物業服務區域空間包括哪些區域,實踐中可能存在爭議。可以認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屬於物業的服務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是服務的內容。

    由此看來,前期物業合同將規劃區內的車庫、車位另行管理收費可能擴大了收費專案,規劃區內的車庫、車位本身就是建築物的附屬設施。

    民法典還規定了一般物業合同的內容,其中,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可能是利益的重點,實踐中,業主與物業服務的關鍵利益的爭議也在此。即維修基金怎樣使用,聘請哪個建築商來維修,服務用房出租後的收益歸屬問題等。

    物業服務人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民法典使用了“其他管理人”,意味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非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承擔服務,也可以自己設立其他管理人來承擔服務。

    結合民法典的特別法人規定,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特別法人,即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來承擔物業服務,特別法人可以營利,也可以是非營利的組織。一方面可以解決區域內相關業主的就業問題;另一方面,非營利的法人可以解決物業費的居高不下問題。

    “三共一業”改造後服務決定權

    我們不能否認相關政府主持的三共一業改造專案的進步意義,許多老小區由於沒有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等較差,已經嚴重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生活。“三共一業”事實上是對老、舊小區的改造結果,改造後必然涉及到物業服務,由誰來服務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作者認為,業主具有最終決定權,具體由業主委員會來代替業主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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