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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優抱琵琶
車輛必須想抵押登記,才能合法有效。質押無論是否登記都是無效的,因為車輛不屬於動產,所以在第三人申請法院查封在後,法院可以依法對該處理進行拍賣。
《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有效
《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規定表明,除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動產外,動產抵押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對於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無論當事人辦理還是不辦理抵押物登記,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