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
非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主要是基於商場本身的環境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事故,例如包括:商場地面溼滑、護欄不安全、人流擁擠等不安全因素引發的事故,對於發生的該些事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商場應對前述未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發生的,發生諸如此類事故時,可以要求商場進行賠償。
二、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
在商場內,如因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諸如與他人發生口角、打架鬥毆造成人身損害的,發生該些事故時,主要責任應由該侵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商場在發生事故時未及時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未及時制止糾紛的發生或對糾紛發生未採取必要措施等,則商場對發生的事故也應承擔補充責任。
因此,在具體發生事故時應結合商場內的環境及發生事故時的狀態衡量是否需要商場承擔責任,下面列舉商場內真實事故一例:
一顧客在商場內逛商場時,因玩手機,在下樓梯時腳下踏空造成腿部骨折,該顧客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並提起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商場提供了發生事故樓梯口的監控錄影,從錄影顯示中看到,發生事故時,顧客低頭看手機才導致腳下踏空,並且商場樓梯的每階梯處已明顯標識了階梯的警示標誌,並且樓梯口也放置了防滑字樣的標誌,在事故發生時也未看到樓梯處有水漬或其他易滑油漬等;且在事故發生後,商場立即採取措施對該顧客進行救治並送往醫院處理,故最終法院判定該商場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不承擔相關責任。
一、非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
非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主要是基於商場本身的環境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事故,例如包括:商場地面溼滑、護欄不安全、人流擁擠等不安全因素引發的事故,對於發生的該些事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商場應對前述未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發生的,發生諸如此類事故時,可以要求商場進行賠償。
二、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
在商場內,如因第三人原因發生的事故,諸如與他人發生口角、打架鬥毆造成人身損害的,發生該些事故時,主要責任應由該侵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商場在發生事故時未及時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未及時制止糾紛的發生或對糾紛發生未採取必要措施等,則商場對發生的事故也應承擔補充責任。
因此,在具體發生事故時應結合商場內的環境及發生事故時的狀態衡量是否需要商場承擔責任,下面列舉商場內真實事故一例:
一顧客在商場內逛商場時,因玩手機,在下樓梯時腳下踏空造成腿部骨折,該顧客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並提起訴訟。在庭審過程中,商場提供了發生事故樓梯口的監控錄影,從錄影顯示中看到,發生事故時,顧客低頭看手機才導致腳下踏空,並且商場樓梯的每階梯處已明顯標識了階梯的警示標誌,並且樓梯口也放置了防滑字樣的標誌,在事故發生時也未看到樓梯處有水漬或其他易滑油漬等;且在事故發生後,商場立即採取措施對該顧客進行救治並送往醫院處理,故最終法院判定該商場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不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