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1、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如同正在進行的盜竊、搶劫、殺人、擾亂社會治安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2、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如同正在進行的放火、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3、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如搶救落水兒童、搶救火災等,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4、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因為立法不可能將所有的見義勇為列舉出來,所以規定了這一項,意思是隻要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都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公民如何申請確認見義勇為?
1、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為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如果行為人因傷殘等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為申請。
2、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為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民政部門不得推諉。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正常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個人或者組織關於見義勇為情況的反映或者確認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作出書面的結論。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做出確認的結論;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作出不確認的結論,並說明理由。民政部門難以判斷,需要根據公安或者是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作出確認結論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結論。
根據《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1、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如同正在進行的盜竊、搶劫、殺人、擾亂社會治安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2、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如同正在進行的放火、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3、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如搶救落水兒童、搶救火災等,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4、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因為立法不可能將所有的見義勇為列舉出來,所以規定了這一項,意思是隻要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都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公民如何申請確認見義勇為?
1、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為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如果行為人因傷殘等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為申請。
2、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為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民政部門不得推諉。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正常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個人或者組織關於見義勇為情況的反映或者確認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作出書面的結論。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做出確認的結論;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作出不確認的結論,並說明理由。民政部門難以判斷,需要根據公安或者是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作出確認結論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