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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濤哥的船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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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愛飛享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醫師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檔案,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這裡所說的執業範圍,是指不同醫學學科的診療方法,比如中醫醫生的執業醫師證的執業範圍為中醫專業,是指中醫醫生只能運用中醫方法從事治療活動,不能從事口腔、外科、產科之類的西醫診療活動,否則就是超範圍執業。這與中醫執業醫師能否開西藥處方是兩回事,不能等同對待。《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但並沒有明確規定中醫醫生不能開西藥處方,或者說西醫醫生不能開中藥處方,可以說,中醫醫生是有開具西藥處方的權利。實際當中,中醫經常會開西藥,西醫也經常會開中藥。在你說的這個事件當中,如果你要以中醫醫師開西藥處方提出異議或投訴,基本上是不會被採納的。問題的關鍵是:1.院方為何只出示其中一名醫生的醫師證,另外一名醫生有無執業醫師證書,這是醫療糾紛或事故認定的基本點,如果沒有執業證書,那就是無證行醫,基本上不用鑑定,可認定醫療事故,直接可以去和醫院談賠償的問題。2.對診療過程有異議,可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如為院方責任,再談賠償。
你學的什麼,就幹什麼。平常都吐槽不能學以致用,現在讓你專門鑽研中醫,你反要得隴望蜀。記住了,醫學教育不是一通百通,你不懂的科室,不要亂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