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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出嫁女是享有原宅基地財產份額的,具體闡述如下:
一、宅基地性質和保障功能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以戶的名義獲得的。因此,宅基地獲得時的家庭成員均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權利,並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獨立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另外,要注意考慮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保障農村每一名成員的居住、生存有宅基地可以使用。
二、宅基地使用權消失的情形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權利的消滅包括:宅基地自然滅失如洪澇、法定滅失如徵收及主體滅失,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利消失的情形並不包含出嫁女出嫁,出嫁女可以提出要求分割宅基地的財產利益。
三、出嫁女是否享有宅基地財產份額的影響因素宅基地獲得時的家庭成員情況,申請宅基地建房的立基人口數量等因素會影響出嫁女是否享有份額,在法院審理該類糾紛時需綜合審查。
如果獲得宅基地時,出嫁女是當時的家庭成員,其屬於申請建房的立基人口,則該出嫁女享有份額,其財產份額不因後來出嫁而消失,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拆遷,該出嫁女可一起分享拆遷利益。
如果宅基地登記登記在父母名下,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父母遺留的,而是該出嫁女的兄弟建造,此種情況該出嫁女不能必然分割。
綜上所述,出嫁女的身份不必然導致其不享有原宅基地財產份額,對於家庭共同生活使用的宅基地房屋,該出嫁女屬於宅基地房屋形成時的家庭成員,因此其作為家庭成員享有份額。同時對於父母遺留的房屋財產,其也享有繼承的權利。
所謂宅基地,在農村就是房地產。土地上有房屋的叫宅基地,地隨房走,有房就有地。現在已經出嫁的女人一般都是一對夫妻一個孩,即便是兩個孩子,父母在百年後,在財產繼承上,男女平等,也是人人有份。父母如安在,子女都無權索要份額,一旦下世,若是獨生子女,出嫁女不但有份額,而且還是獨一無二的足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