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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問前程不問歸途

    在我看來,凡是去醫院鬧的都算醫鬧範圍,只不過有輕有重之分而已,另外有沒有金錢交易,僱人哭鬧,也是醫鬧的表現。醫院有錯,你可以法院見,也可以僱傭律師談,鬧就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醫院屬於公共場合的,警察要是抓了人,拘留了都沒有過錯。

  • 2 # 劉428

    不能簡單的打擊醫鬧!而要從完善法律入手,給醫鬧定性。同時醫院也要經過專家的督察審查,如果確實是醫院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就要按照法律給患者賠償,並接受處罰,包括當事醫生。而患者更不能隨便到醫院鬧事。所有的一切都要有法律劃分界限,區分責任,沒有空隙。真正達到讓患者有冤屈能申訴,患者可能也不去醫院鬧了。

  • 3 # 檢驗科祁一針兒

    我覺得只要是不按照正規流程或者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擾亂正常就診秩序的都應該歸於“醫鬧”。

    關於醫鬧,嚴格地定義應該是用非法手段幫助患者或患者家屬以及自己獲得利益的人,也就是職業醫鬧。但是現在的醫鬧已經不僅僅是一個“職業”,因為有一些患者家屬在出現醫療糾紛的時候自己會糾集親友,到醫院干擾正常秩序。醫鬧至少應該具有三個特點:1.出現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2.擾亂公共秩序,正常的就診秩序,或者干擾其他患者正常就診、醫生正常工作;3.以非法獲利為目的。

    關於醫鬧出現的原因,之前寫過。我的觀點是,與患者醫療知識的匱乏,醫生團體的綜合素質,維權過程的艱難複雜等等都有關係。但是既然違反法律,即使醫生犯了故意殺人罪,醫鬧也是違法行為,也是不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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