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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法超越的足跡

    問題在於建築存在十幾年了,而建築是否屬於合法的,這個違法建築是在十幾年前都是屬於違法的呢還是說到了現在才被定性為違章建築呢?如果從建房子開始就屬於違章建築,那為什麼要到十幾年後才處理而讓違章建築存在十幾年,如果是現在才定性為違章建築,那麼在過去的時間屬於什麼,在拆除的時候應該做出來相應合理的補償才對。

    現在問題是圍繞著這個建築是否合法,而拆除的時候是以什麼樣的名義拆除的,是否有法律效益和權益,是否有侵權的行為,而為什麼沒有監控影片,為什麼在凌晨差不多天亮沒有人的時候去拆除,為什麼會帶著棍棒去拆除,如果是依法拆除那麼為什麼還在現場有暴力情況發生,攜帶棍棒到拆除現場是什麼意思,怎麼像是衝著應付動武用的,這種拆除方式合理嗎?

    再者當事人開車撞人的原因跟拆除建築有關係,但是為什麼房主被毆打,為什麼車子被打砸,難道拆除人員帶棍棒去的原因就是應付妨礙者的嗎?依法拆除違章建築怎麼會光明正大的帶著武器去呢,再說了房主開車撞人原因是什麼,是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而惱羞成怒還是說這個拆除行為本身沒有合法沒有考慮到當事人的權益,還是說房主在阻止的過程中被暴力毆打所以在逃避被傷害的過程中導致的開車撞人進行自衛呢!

    在現在的環境,到處都有攝像頭,為什麼不調去影片監控來看,這樣當時的真像是故意傷人還是正當防衛了,不會是周圍的攝像頭都出問題了吧!如果房子有證件,那麼在沒有獲得擁有者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拆除,那就是屬於侵權行為,擁有者就有權使用防衛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真的是違章建築,那存在了十幾年沒有處理好是屬於失職行為,必須透過正規的方式去解決而強拆這種行為本身就不正規了,難怪現在好多人反感強拆這種不符合道理的行為。

    做為法制社會,所有的事情本身就應該按照正規的法律途徑來解決,而不是打擦邊球這種讓人反感的方式來解決,而讓人無語的是這種擦邊球方式卻被一些人紛紛的利用,對正常的規則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但是卻屢屢得逞,不得不說利益的誘惑力讓人無法自拔,上樑不正下樑歪相互之間勾結獲取利益傷害了受害人,但是卻沒有辦法去改變的現狀,在沒有辦法的時候只能選擇做出一些事情,如果有辦法誰會去走極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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