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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882566089773

      違反《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規定,並按照第六十條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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