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過期的身份證不能用於辦理居住證及其他需要驗證當事人身份的事宜,應該先換領身份證: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換領期間有急用的,可以同時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3天可取,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法律效力等同於居民身份證;
2、當事人符合異地受理身份證一對一試點的要求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定點派出所,憑本人的居住證原件申請換領;
3、受理視窗受理後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採集人像和指紋資訊;
4、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根據身份證的辦理進度提示(原則上來說,60天,有條件地區,一般30個工作日左右),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經辦地的派出所領取身份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不能:過期的身份證不能用於辦理居住證及其他需要驗證當事人身份的事宜,應該先換領身份證: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換領期間有急用的,可以同時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3天可取,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法律效力等同於居民身份證;
2、當事人符合異地受理身份證一對一試點的要求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定點派出所,憑本人的居住證原件申請換領;
3、受理視窗受理後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採集人像和指紋資訊;
4、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根據身份證的辦理進度提示(原則上來說,60天,有條件地區,一般30個工作日左右),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經辦地的派出所領取身份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