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張鼎律師
-
2 # PoWer
調解是處理民事案件一種比較快捷、效率更高的方式,目前這邊法院將所有律師整合,輪流去法院值班,主要工作就是針對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進行訴前調解,比如一般的債務、離婚等案件,這樣一來,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另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後,法院會出具相關的調解書。
如果民事訴訟是透過調解的,那麼法院會出具相關的調解書,調解書上面約定了被告的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如果時間到期,對方仍未履行償還義務的,可以直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不要忘了,調解書仍然屬於強制性文書,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既然調解書約定被告分期償還,那麼被告應該在每個賬期結束前償還原告,如果為及時償還,那麼可以有兩種方式去申請強制執行,第一種是到期一筆執行一筆;第二種時等到所有賬期到期後申請統一執行。
首先需要理清楚什麼是民事調解,在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主要優點在於:
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升級。具有簡捷、及時和經濟的特點,它著重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能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具有廣泛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就中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定情況來看,調解機構星羅棋佈,只要是有村(社群)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人民調解能實現情與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也給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的性質可以使調解避免這方面的困惑,可以將法與情融合在調解過程中實現法與情的統一,使法的實施更易於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簡單地說,法庭製作的民事調解書的效力是等同於判決書的,都是可執行的裁判,是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而且調解作為雙方當事人確認權利義務的依據,為了凸顯其節省司法資源,當事人只要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協議,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是不允許上訴的。
在這裡,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的話,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如果對執行案件有不瞭解的,可以參考我另一個關於民事執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