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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路者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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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趙晨華律師
這個主要看在什麼階段,法院審理案件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庭前調查階段
第二,證據交換階段
第三,法庭辯論階段
法院一般在開庭完以後,如果認為需要繼續補充證據會及時告知原被告,另外,原被告如果持有的證據在對於案件具有重大影響,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繼續補充證據。
如果法院規定舉證期限,那麼當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進行舉證,如果逾期舉證,可能會承擔舉證不利後果。另外,如果法庭辯論已經結束,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再組織進行證據的收集以及質證以及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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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彭正明1
開庭前,調查期,開庭舉證時,或者二次開庭舉證時,也可以申請休庭下次開庭補提交新證據,庭後私自另補證據是不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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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漠陽小荷
證據,原則上最遲在開庭前提交,特殊的可在判決前提交。今你可當庭向法官申請說明遲交原因,批不批准?法官裁定。可以,則要二次開庭質證。不行,舉證不能,責任自負,無可厚非。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
如果你足夠機智,可以當庭向法官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書,宣告對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證據需要提取,請求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結果是:法庭繼續開庭,但你第二天提交的證據有可能在被法官採納的情況下補充開庭一次;如果是無關緊要的證據,法官可能對你交的所謂“新的證據”置之不理,或審查後退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