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V紅色中國V

    我若是這家店的老闆,在更正錯誤宣傳的同時我絕對會以12.98元的價格賣給這位顧客一輛車。十二三萬換來的是何等巨大的營銷效果啊!同時提升售前售後服務,也是告訴潛在的消費者:我們講誠信!

  • 2 # 超歡騰

    什麼是善良?什麼是貪婪,在此被體現的淋漓盡致,貪婪沒有錯,只是稍微有點要臉的人不會這樣去貪便宜,有這種想法的人活該窮一輩子。

  • 3 # 江寧奧特曼

    嚴重偏離實際價值的錯誤導致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硬要抬槓的話,可以說“名爵國六”四個字的的T恤12.98賣你一件。

  • 4 # 張律師工作室

    我看有人的回覆過於複雜,或者有情緒化的因素。其實這個問題不難處理。

    首先,能確認這是廣告性質。廣告本身不是合同,也不是承諾,而是招引潛在客戶或者傳遞資訊的一種方式。

    其次,要確認4s店發生該廣告的原委,究竟是因工作疏忽,粗心大意,造成此錯誤,還是有人授意或故意以此方式招引客戶,吸眼球。

    如果是工作疏忽,發現後及時更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法律層面上的問題。即不違法。如果是故意的,則依照廣告法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第三,於民法層面,除非廣告全部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要素,才構成合同的簽訂形式。比如訂單,有品名,數量,單價,交付時間等合同要素,則持單即可成就合同。如果僅僅是就價格的一種展示,沒有其它的要素,則應認定為廣告,不構成要約與承諾。不必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發現錯誤後不更正,或者該廣告行為,已經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他人直接經濟損失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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