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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319985208905

    房地產、建築企業“營改增”後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有: 一是供應商開具發票摘要為“材料一批”的運輸發票、辦公用品等彙總清單的發票,但沒有補充開具具體《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慶稅勞務清單》的情形不能抵扣進項稅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二是購買職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材料和運輸費用中含有的進項稅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竊的鋼材、水泥)。 四是建築施工企業自建工程所採購建築材料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是房地產公司開發的產品,例如商鋪、商場、寫字樓由自己持有經營,以上開發產品所耗用的建築材料和建築公司提供的建築勞務部分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是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透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基於此規定,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則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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