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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娛樂個瓜

    其實她控訴的物件——大機器唱片,在過程中一切的行為都是合法的,只是公司在拿到藝術家錄音版權之後的發行動作可以不經藝術家本人同意。這真的合理嗎?儘管現行的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Taylor Swift的發聲意義在於,把這個法律可能存在的人性漏洞與荒謬之處拉扯出來,讓大家看到現有制度不那麼健全的地方。

    但錄音版權在原公司的情況下,在藝人跳槽後很可能就會出現很多不尊重音樂的發行計劃。比如王菲當年在新藝寶錄的最後一張專輯,其實原本很可能會是一張經典的粵語唱片,卻被唱片公司肢解,將十首歌發成了兩張EP和兩張新歌+精選,榨乾作品的剩餘價值,完全不顧作品本身的藝術完整性。之後發的莫名其妙精選更是不計其數。在藝人離開後拿藝人舊日作品做成精選對打新唱片的操作也不在少數。同一個世界同一種黑心。

    唱片工業的核心法律竟然建立在可以不尊重核心藝術家的意願和藝術品完整性的基礎上,不值得反思嗎?

    如果藝術的完整性在現行的法律下無法受到保護,那我們是不是應該退回來重判一下法律本身的合理性?

    【個人情緒表達的合理性】

    她職業生涯中兩次最大的恥辱都與Scooter有關。

    2008年時的她剛剛因為《Fearless》獲得了廣泛的關注,就在2009年遭遇了Kanye West的搶話筒事件。當時的她在臺上的尷尬與無助我到現在都不會忘。

    2016年,Kanye West的《Famous》發行,歌詞中對Taylor Swift的嘲弄招致大量批評後,金卡戴珊公佈的錄音(剪輯後)卻聲稱她早已答應了合作。至今我們都沒聽到所謂的完整錄音,

    第一次事件讓初出茅廬的她在萬眾矚目的舞臺無比難堪而且因媒體的持續跟進而屢受傷害。第二次事件帶來的網路暴力讓她在社交網路的“蛇”表情下活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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