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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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法思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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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海一粟
這裡的問題是,以身高作為售賣兒童票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上述行為應當與所謂公序良俗無關。因此,以身高作為售賣兒童票的標準,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屬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按照年齡作為售賣兒童票的標準,在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身高是一個外在的、可以丈量的客觀標準,便於掌握和操作。而年齡則不是,它是隱藏的,需要藉助其他證據才能證明的一個事實。因此,如果以年齡作為售賣兒童票的標準的話,那麼,在購買兒童票時,則必須出示兒童的身份證等以證明該兒童的年齡。如果是這樣的話,則在無形中增加了雙方的交易成本。比如,購買人須出具身份證明,而售賣人則需要對這些身份證明進行識別。而識別這些身份證明的本身就是一項技術活。
今天就做回槓精。
有律師說以身高決定是否售賣兒童票,既無法律依據也不科學。首先,就和律師談談法律依據。出售兒童票,是一種民事合同行為,具體是售票一般情況下是格式合同,所謂格式合同,就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就是說,按身高決定是否售賣兒童票是商家事先擬定好,消費者要麼同意,要麼離開。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怎麼可以說沒有法律依據呢?
再和律師說說是否科學問題。誰都知道現在小孩營養好,都長高了。但商家的考慮除了是否科學,更重要的是商業考慮,具體地說為了快速識別,你可以想象逐個查身份證快還是站在一條線比劃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