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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歡笑大爆炸

    娛樂是人追求快樂、緩解生存壓力的一種天性。 文化、技術和現代社會都將我們推到同一方向——娛樂。那麼,怎樣為娛樂定義呢?回答這個問題的困難之處在於對娛樂的諸多誤解,主要體現在兩點上。第一,娛樂被認為是媒介提供的一個商品,根據這一觀點,有些媒體的內容是娛樂,有些則不是。電視劇、電影、情景喜劇、體育等等是娛樂,而新聞、紀錄片和教育片則不屬娛樂。這種觀點源於行為科學的簡單認識: 娛樂節目使人娛樂,而非娛樂節目則不可能使人娛樂。現代心理學則認為,媒介受眾也起著一定的作用,觀眾可以有目的、有計劃地決定他們將會在何種節目、何種內容中得到樂趣。第二個誤解是將娛樂和資訊對立。這種觀點認為,節目的資訊量越大,娛樂性就越差,換言之,觀眾得到的樂趣越多,他們學到的知識就越少。很顯然,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觀賞奧林匹克比賽是一種娛樂,但觀眾也能從中學到他國的風土人情、競賽知識和人類的生理、心理極限(Vorderer, 2001)。 由此看到,娛樂可被看作是一種透過表現喜怒哀樂,或自己和他人的技巧而與受者喜悅,並帶有一定啟發性的活動(Bryant & Miron, 2002)。很顯然,這種定義是廣泛的,它包含了悲喜劇、各種比賽和遊戲、音樂舞蹈表演和欣賞等等。 娛樂是一個設計來給予觀眾樂趣的專案、表演、或活動。(雖然有些例子,就像玩電腦遊戲的“觀眾”只有一個人)。觀眾參與的娛樂,可以是被動的如看歌劇,或者主動的如玩電腦遊戲。而提供娛樂的行業稱為娛樂行業。 消閒、遊戲、閱讀還有視覺藝術欣賞普遍地不被認為是娛樂。因為娛樂的一般定義是需要有觀看者可見的表演提供者。 眾多被群眾用以作娛樂的形式、專案,似難找出一個共通點,但對參與、使用娛樂形式、專案的使用者來說,不同的娛樂帶給用的共通點就是帶他們暫時脫離現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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