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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橫材印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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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樂故事航
1、歷史和憲法的原因。這跟美國的“憲法”,以及美中國人心目中的“民眾與國家的關係”有關。
美國憲法是1789年3月4日生效的,1789年爆發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在法國的影響下,美國國會於1789年9月25日通過10條憲法修正案,作為美國憲法的補充條款,並於1791年12月15日得到當時9個州批准開始生效。
在第二條修正案裡,明確規定: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翻譯過來是:一支規範的民兵部隊是確保自由國家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犯。
換句話說,在美中國人看來,人民持有、攜帶武器是“上天賦予的權利”,是保障國家性質的必需。如果當權者改變了國家的性質,人民是可以組成“民兵部隊”起來反抗的。美國的獨立戰爭,其性質就是“民兵起來反抗英國統治,建立一個新國家”。
此外,美中國人的持槍傳統還可以追溯到移民的早期——“五月花號時代”。如果當時的移民沒有槍,就無法生存下來。而“五月花號”上的移民之所以可以持槍,其傳統可以追溯到1181年,當時英國國王頒佈法令,要求民眾購買武器保衛國家。
可以說,美中國人認為“持槍”是重要的基本權利,是保障國家性質的基石。所以,禁止民眾持槍是不可想象的,有這樣主張的政客會被直接送入“政治垃圾箱”,很難有翻身的機會;即便是要求“限槍”,都會遇到巨大的阻力。
2、軍工財閥利益集團的推動,每一次的槍擊案,都必定會拉出很多的利益集團。由於槍支盛行在民間,這也就導致了民間交易的冗雜,從而形成巨大的產業鏈,但這些產業對於美國的軍事和經濟是十分重要的存在。所以說美國的禁槍,可能很長一段時間都不會實行,並且美國州和州之間持槍的要求和州法規都不同,除非是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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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留貫
美國搶技文化有來己久,從南北戰爭,和以往一切國內戰爭中平民都會拿起搶技參與和保衛自己家園,我們都可以從美國好萊嗚西部電影中看到搶戰片己成常態。美國生產搶技的能力可以說是世界第一位,不僅銷往國內還向全世界銷售。掌控全國搶技生產的都是一些富豪,都在兩議會和兩黨派中掌握權利。搶技生產帶來的是財富,一旦禁搶,將財富源泉割斷,生產搶技財團是絕對不同意的。資本主義的本質是血淋淋的資本由少數財團掌控的,根本不在人民的生命安全,一切法律制定都由少數富豪控制的議會,平民百姓是不會有機會進入議會。搶技氾濫成災是美國資本主義社會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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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7975710798197李
禁不禁搶沒用!暴動的人們又為什麼不敢拿起槍去推翻反動的美國政府呢?只有政府和白人警察可以槍殺民眾,而民眾卻不敢拿槍自衛反抗,有槍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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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間戲
美國公民的擁槍權利是受憲法保護的,要禁槍就得先改憲法,憲法哪是那麼容易改的?一般而言,都需要國會2/3以上同意吧。
另外,主張永強權利的最主要組織是全國步槍協會,這個組織被稱為美國權力的第四極(一對其他國家而言,權力的第四極通常都是媒體),深刻影響著美國的政治,這麼說吧,要是沒有得到全國步槍協會的支援,沒有哪個總統候選人能夠當選。
換句話說,哪個總統要是提出要禁槍或是修改槍支權利的憲法第二修正案,這個總統肯定完蛋,奧巴馬原本還想不信這個邪的,最後還不是雷聲大雨點小?
在美國禁槍的難度就和在中國禁餃子差不多,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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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愛是因為你美麗被還原
也分州,有的州禁,有的州管得鬆!不過說一句,美國一說要禁槍,做槍支的上市公司就大漲,萬一真禁了,怕買不著,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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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山甕
美國控搶法案無法通過,就反映出政治制度的沒落,也證明美國的高層和社會已經被經濟寡頭們牢牢控制。無法擺脫的衰退正在一步一步逼近。所以,美國近幾年的所表現出來的焦躁,惶恐,不安情緒。日不落帝國的大廈正在開始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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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runingwater
這得從美國曆史來看,剛開始到美洲大陸的歐洲人不少是流氓無產者、海盜,靠殺印第安人搶劫為生,再到開發西部的美國牛仔,槍在美中國人心裡是安全感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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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州桃桃同學
原因多種。軍火商利益,美國槍支文化……每個老百姓可以用槍支保護自己,和軍隊有槍保護政府,感覺是不一樣的。原因很複雜。(當然,並不代表我支援擁有槍支。畢竟拿刀捅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和拿槍洩憤不一個數量級![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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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解密美國
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之一,並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過,它保障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亦即公民享有正當防衛的公民權利。
為了限制強勢的專制政府,防止政府權力膨脹進而侵犯公民權力,賦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是這條法案重要內在精神,俗謂“槍權天授”。
但事實上,此法案在當前只是一個空洞的法案。因為美國政府不允許個人擁有大型槍支。在這個前提下,通過武力反抗政府只是一句空言。
而另一方面,因為此法案的存在,導致美國民間流落大批槍支,美國社會的槍殺案件不斷髮生。民間禁槍之聲不絕。
但軍火商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通過政治遊說,一直以空洞的第二修正案為理由,讓美國很難真正的禁槍。
回覆列表
槍支暴力是美國社會重大的公共議題之一,特別是在城市地區,並且與青年活動和幫派暴力息息相關。自1865年林肯總統,以及後來的加菲爾德總統、麥金萊總統和肯尼迪總統被暗殺以來,槍支暴力對美中國人來說已相當常見。而槍支暴力引發的重大事件,如參議員羅伯特·肯尼迪、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的暗殺,以及科倫拜中學大屠殺、華盛頓特區狙擊手攻擊事件(英語:Beltway sniper attacks)、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槍擊案,也時常引發對槍支政策的辯論。
在美國發生的槍擊案件中,很大比例都是非致命性的。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估計,美國在2000年總共發生了52447起蓄意、23237起意外非致命槍傷。美國大多數因槍傷致死的人都是自殺,2004年共有16907起自殺是使用槍支的。美國聯邦、州和地方各級的法律政策試圖通過各種方法解決槍支暴力,包括限制由青年和其他“高風險”的人購買槍支、為購買槍支設定等待時間、設立槍支“回購”計劃、針對性執法和制定警務策略、對違反槍支法者從重量刑、為家長和子女開設教育課程,以及在社群推廣。研究顯示這些政策結果好壞參半。一些政策如槍支“回購”方案成效不大,而像波士頓“停火行動”(Operation Ceasefire,減少幫派暴力的策略)已有效地減低青少年暴力。槍支管理政策在美國受到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強烈影響,該法案禁止侵犯“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擁槍權倡導者一般鼓勵大眾捍衛憲法第二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
雖然美國在19世紀已有暴力犯罪,但在城市裡的凶殺案往往以暴動和其他造成社會動盪的方式進行。
然而,槍支暴力有時候也出現在這些暴動(見乾草市場暴亂)中。在當時許多城市(如費城),凶殺案發生率明顯低於今日。1980年代和90年代初,美國各城市凶殺率飆高(見右圖)。從1985年到1993年為止,手槍殺人案几乎佔了所有總體增加的殺人率,而涉及其他凶器的凶殺率卻在同時下降。在美國80年代和90年代初,凶殺案發生率有上升趨勢,尤其在青少年、拉丁美洲裔、以及非裔美中國人男性當中,而年紀13到17歲黑人的傷亡率是一般水平的3倍,18到24歲傷亡率則是兩倍。一般認為美國各城市吸食可卡因人數的上升是在這段期間橫行於青少年間槍支暴力的因素之一。
按國家排名的凶殺案和涉及槍擊凶殺案比率
美國犯罪率大致上跟其他發達國家相同。然而,許多開發中國家有顯著較高的凶殺率;而在某些國家使用槍支的凶殺案較多,例如墨西哥、巴西、泰國、瓜地馬拉、牙買加、千里達託貝哥、哥倫比亞、愛沙尼亞以及俄羅斯。
在美國,凶殺案和暴力犯罪發生概率最高的地點是市區。在大都會地區,2005年,每10萬人就有6.1起凶殺案,相形之下非大都會的州郡僅有3.5起。
在美國超過25萬人以上的都市中,平均凶殺率是每10萬人有12.1起。而與槍支有關的凶殺案發生率在南部與西部州最多。美國各地介於18歲到24歲的凶殺案發生率從1993年來漸趨下跌,不過仍較1980年代前的發生率為高。根據2005年的統計,17至24歲年齡群暴力犯罪統計資料仍佔整體資料的大部分,特別是涉及槍支的凶殺案。在2005年統計資料中,17歲至19歲人口占美國總人口的4.3%,卻佔死於槍支凶殺案人數的11.2%,同時在所有殺人犯罪佔10.6%。20-24歲年齡群佔美中國人口的7.1%,佔死於槍支凶殺案人數的22.5%,也佔所有凶殺犯罪活動的17.7%。牽涉17歲以下的人的凶殺案不多。在2005年,13至16歲佔美國總人口的6%,但只佔槍支凶殺案受害者的3.6%,同時僅佔總體殺人犯罪活動的 2.7%。
1976至2004年凶殺案依照武器型別列表。
有案底的人亦較容易成為凶殺案的被害人。 在1990年和1994年間在波士頓,所有年紀低於21歲的凶殺案受害人中,75%有前科記錄。另一方面在費城,涉及槍支凶殺案中有案底的受害人百分比從1985年的73%增加到1996年的93%。而在弗吉尼亞州里士滿,參與犯罪活動的男性遭槍擊的風險是常人的22倍。
里昂·克鉤茲使用手槍刺殺威廉·麥金利總統
2005年在美國10,100起確認使用槍支的凶殺案中,75%使用手槍,相形之下4%使用步槍、5%使用霰彈槍,剩下的並未指明槍支型別。由於槍支本身具有著潛在致命的能力,故不管受害者或施害者攜槍,都會導致傷亡機率大為增加。心臟遭受槍傷的死亡率為84%,遠高於較遭刺傷後死亡率的70%。
對美國總統的暗殺與企圖
在早期美國曆史上最著名的暗殺事件受害人是1865年的亞伯拉罕·林肯總統。林肯總統在被槍手約翰·威爾克斯·布斯用一挺0.44口徑手槍發射的一顆子彈擊中頭部後,僅活了幾小時。詹姆斯·加菲爾德和威廉·麥金萊均死於手槍暗殺:加菲爾德總統被凶手使用0.44口徑手槍打死;麥金利總統被從0.32口徑左輪手槍射出的兩顆子彈打死。
約翰·肯尼迪總統被李·哈維·奧斯瓦爾德用手動上膛的卡爾卡諾M1891/38步槍(6.5×52毫米)暗殺。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和哈利·S·杜魯門總統皆遭暗殺但全身而退,而傑拉爾德·福特總統則在隔沒幾周先後遭到兩次獨立的企圖暗殺。羅納德·里根總統在遭約翰·欣克利以一挺羅姆RG-14 .22口徑左輪手槍擊中後生存下來,是唯一一箇中槍受傷後存活的在任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在1912年總統競選時也遭遇槍傷。
1976年至2004年凶殺案罪犯年齡分佈列表。
其他暴力犯罪
在美國,有四分之一的商業搶劫案與槍支有關。相比之下,涉及槍支的搶劫導致死亡的可能性是使用其他武器搶劫的3倍,家庭暴力案件也有類似的模式。犯罪學家菲利普·庫克(Philip J. Cook)推測,假使槍支沒這麼氾濫,罪犯不管如何很可能還是會行凶,但會使用其它較不致命的武器。
他發現,在50個美國最大城市裡擁槍水平與持槍搶劫率相關,而並非與整體搶劫率相關。有相當多凶殺案是由另一宗暴力罪案導致的,而這種情況下的罪犯犯罪時並沒有明確或者持續的意圖要殺人或者被殺。這種案例日漸增多。在美國,總體搶劫與施暴率也與其他發達國家如澳洲、芬蘭相當,儘管在這些國家擁槍率遠較美國為低。
在華盛頓特區的槍擊及整體凶殺案犯罪黑點
涉及槍支的自殺案
一些研究表明,家居擁槍權與涉及槍支自殺率有關,不過其他的研究卻顯示兩者無關。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間,青少年用槍自殺率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年齡在75歲以上的老人用槍自殺率同樣也在急劇增加。2003年期間在美國,槍支仍然是最常用的自殺方法,佔所有自殺個案的53.7%。
槍聲不斷的一年
2019年,美國造成4人以上死傷的槍擊事件高達400多起,為近5年來最高。與此同時,種族矛盾成為多起惡性槍擊事件的誘因。截至12月24日,2019年美國發生405起至少造成4人死傷的槍擊事件;除自殺外,與槍支相關的死亡人數已達1.48萬人,傷者超過2.8萬人。
2019年8月3日,美國造成死亡人數最多的槍擊事件發生在得克薩斯州埃爾帕索市一家沃爾瑪超市,這起槍擊事件造成22人死亡,其中包括多名墨西哥公民。僅十幾個小時後,俄亥俄州代頓市再傳槍聲,一名槍手在一處酒吧街向路人開火,最終造成包括槍手在內的至少10人死亡。[3]
槍支所有權
美國社會綜合調查(the General Social Survey,簡稱GSS)是美中國人擁槍調查的主要資料來源,其他組織(如哈里斯民調)進行同型別調查。在2004年所作報告顯示,36.5%的美中國人在家擁有一把槍支,與1989年的46%相比減少了。菲利普·庫克認為,越來越多的女性當家作主很可能是造成美國家庭擁槍數字下滑因素之一。在1994年進行的私人擁槍用槍全國調查(National Survey on Private Ownership and Use of Firearms,簡稱NSPOF)指出,美中國人共擁有1億9200萬支槍支,其中36%為步槍,34%為手槍,霰彈槍26%,4%其他種類的長槍。大多數擁槍人士擁有多種槍支,而NSPOF調查顯示25%的成年人擁有槍支。據報告在美國有11%的家庭積極參加狩獵,而其餘的擁槍人士擁槍理由有自我保護以及其他方面的種種因素。在整個1970年代以及1980年代的大部分期間,家庭擁槍率介於45-50%。擁槍率也隨不同地域而變化,從美國東北部州的25%到東南中部州(亞拉巴馬、肯塔基、密西西比、田納西州構成的區域)的60%。美國社會綜合調查和其他機構對擁槍所做的計量調查並沒有提供適當的、足以做出整體擁槍與槍支暴力間關係結論的巨集觀層面細節。犯罪學家蓋瑞·克雷克對照各式調查以及代理機構評量檔案,並沒有發現擁槍與槍支暴力在整體上相關。
自衛
從1987年到1990年間,馬里蘭大學犯罪學暨刑事犯罪法系教授大衛·麥克道爾發現,罪案的受害人用槍支作防衛,每年有64,615次。這相當於在這一期間發生的案子中,每1000件就有2件(0.2%)使用槍支。若單計暴力犯罪(施暴、搶劫、強姦等)案件,有0.83%的受害人用槍自衛。在用槍自衛的案件裡,有71%是屬陌生人犯罪,剩下的則是由受害人熟識罪犯、以及罪犯對受害人聊若指掌這兩種型別均分。在28%的涉及用槍自衛案子裡,受害人有罪犯開槍。這些自衛案子中有20%是屬於警察用槍自衛。在這同一個時期,介於1987年和1990年間,共有46319槍支凶殺案,而根據美國全國犯罪受害人調查估計,2,628,532件非致命犯罪與槍有關。
麥克道爾為《美國公共衛生雜誌》(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所做研究的發現與1993年由蓋瑞·克雷克(Gary Kleck)所得有卻相反。克雷克的研究發現,每年全美有多達245萬宗犯罪受阻,而在大部分情況下,潛在的受害人從未在這些情況下發一槍一彈。在這種情況下,槍支被用來建設性傳達自我保護意識。克雷克的研究結果已被學術性及大眾媒體援引多次。
麥克道爾指出克雷克研究方法上的問題。他認為克雷克所用的樣本大小非常小,並且沒有包括那些人身攻擊已經開始的犯罪未遂案子下的自衛行為。然而,前面樣本非常小的批評,是不準確的——克雷克與馬克·格爾茲(Marc Gertz)的調查實際上是截至當時為止最大規模、對受訪者諮詢有關防衛性槍支使用的抽樣調查——共4,977件案子,遠遠超過一般全國性調查。一項在1990年代由哈佛傷害控制研究中心(Harvard Injury Control Research Center,簡稱HICRC)的大衛·海明威(David Hemenway)所進行的研究發現,槍支用於犯罪的次數遠較用於自衛為多。不過,根據克雷克的研究,最成功的防止傷亡辦法是不發一彈,而這在海明威或者麥克道爾研究中並未計入自我防衛。[4]
年齡門檻
2018年2月22日,美國將把最低購槍年齡的門檻從18歲提高到21歲,實行更嚴格的購槍者背景審查程式,禁用“撞火槍托”等裝置。[5]
美國是全球私人擁槍數量最多的國家。資料顯示,美國有3億多人口,而私槍保有量逾3億支。近年來,美國槍擊暴力案件頻發,幾乎每次重大槍擊案發生後,槍支暴力都會引發美國社會對控槍問題的激烈爭論。然而,美國的“槍支暴力頑疾”交織在歷史、法律、利益、政治等多重因素中,控槍立法一直舉步維艱。[6]
公共政策
研究和統計表明,槍支會對犯罪現場本已緊張的局勢煽風點火,並造成更暴力或者致命的後果。公共政策的態度一般集中在執法部門和監管機構干預的解決方法。這包括購槍時的干預,以作為防止青少年與那些有案底的人購槍的政策。如限制或監管誰有權攜帶暗藏的武器的公共政策,可讓槍支被攜帶至犯罪現場更為艱難。而許多政策亦可透過對那些在案子裡用槍的人士從重量刑,或者要求槍支必須具備一定安全功能來從用槍層面對槍支加以限制。
美國的反槍海報,列舉了一堆觸目驚心的資料
支援槍支管制的人士常常引用涉及槍支的凶殺案,比起其他案子相對較多,作為支援更嚴格槍支管制法的原因。槍支法在美國是一項重大辯論的議題,由於槍支也廣泛使用於種種娛樂,以及人身保護。擁槍權鼓吹者援引槍支可用來自我保護並制止暴力犯罪做為更多的槍支可以減少犯罪的原因。擁槍權鼓吹者亦表示,罪犯是最不可能遵守槍支法的一群人,故限制守法人士取得槍支將使其更易遭武裝罪犯的宰割。
犯罪學家菲利普·庫克主張,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將槍支遠離暴力衝突。他建議的解決辦法是限制高風險族群取得槍支的管道,以及加大面對暴力場合時取得槍支的困難度。庫克建議採取種種措施,如對購槍者的背景調查、禁止小型、易於隱蔽的手槍、對非法攜槍的加強查緝、以及對那些使用槍支的已定罪罪犯強制從重量刑。
槍支取得
美國的政策目標是保衛合法使用者擁有大部分型別槍支的權利,同時限制高風險族群取得槍支。在美國禁止銷售手槍給年齡低於21歲以下的人士,長槍則年齡不得低於18歲。對銷售槍支給外中國人也有種種限制。
就槍支取得種類而言,在美國參與犯罪的十大類槍支顯示出罪犯偏好使用手槍更甚於長槍的明確趨勢。根據菸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簡稱ATF)於1993年前的報告,使用於犯罪的槍支前十名包括史密斯威森.38與.357左輪;雷文武器的.25口徑手槍、戴維斯P-380 .38口徑手槍、魯格.22口徑手槍、洛辛(Lorcin)L-380 .38口徑手槍、以及史密斯-威森半自動手槍;莫斯伯格和雷明頓12口徑霰彈槍;和Tec DC-9半自動衝鋒槍。一項於1985年前對1800位在押重罪受刑人的研究顯示,罪犯偏好使用左輪手槍和其他非半自動槍支更甚於那些純半自動槍支。在匹茲堡,罪犯們改變其口味從他種型別槍支到使用手槍是在1990年代早期,剛好適逢可卡因的降臨,以及青少年暴力幫派的興起。1998年至2000年間在加利福尼亞州銷售槍支的背景調查,結果一開始就被拒絕者佔1%。最常被拒絕的槍支型別就包括短統中口徑半自動手槍。
38左輪手槍
在管訓中心接受管訓的青少年 (例如,年齡在16、17、或者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各地法律判定不同而不同)中,86%在某些時候手頭會擁有一支槍,同時66%在滿14歲之前取得其第一隻槍。對少年犯來說擁有許多槍支也是一種趨勢,其中65%擁有三隻以上。少年犯最常透過家人、朋友、毒販、和街坊門路取得槍支。都市內窮人區青少年援引“自衛以免除敵人攻擊”以做為其攜槍的首要原因。在紐約州羅徹斯特,有22%的年輕男性曾攜帶非法槍支,雖然大多數持續的時間很短。在青少年族群裡,合法擁槍與非法攜槍之間的重疊區間很小。
槍支市場
針對槍支市場供應方的政策是根據有限片面的研究,儘管這是現行研究中的一個活躍的領域。造成這結果的其中一項重要的因素是,在美國只有60-70%的槍支銷售交易是透過聯邦政府授權槍支經銷商,而剩下的則在所謂的“次級市場”達成。大多數青少年與重刑犯皆於“次級市場”達成交易,在這裡二手槍支被轉移給無牌照的個人。從“次級市場”取得槍支一般較不方便,而且這種管道有一定風險如該二手槍支可能先前牽涉到某宗凶殺案。在槍支展覽會上銷售槍支讓無照的個人得以合法的購槍以作為私人收藏品,這讓某些人認為這是現行法律裡的一個漏洞。時至1998年,在美國24州州法允許無照的私人賣家在槍支展覽會或其他私人地點出售其私人擁有的槍支。透過一客一月一支手槍的手段,以對市場進行監管從而大手筆限制手槍交易數量的法案,顯示其透過對“次級市場”的斷貨來迫使非法槍支交易減少成效卓著。對槍支及彈藥的購買科以重稅是另一種政府用來影響主流槍支交易市場的利器。
在全新或二手槍支的主流市場,聯邦政府授權經銷商主要受美國菸酒槍支爆炸物管理局(ATF)所監管。槍支製造商對其新火器皆須刻上序列碼。序列碼讓ATF得以追溯作案槍支到其最後一手聯邦武器執照( Federal Firearms License,簡稱FFL,其中分成製造、銷售、進出口等)登記在案的所有權轉移交易,儘管這並無法查到涉及私人的首次槍支交易。
一份由ATF在1999年公佈的報告發現,在1996及1997年間,聯邦授權的經銷商共佔所有槍支銷售數量的0.4%,其中一半是使用在犯罪用途上。這有時是透過“代購”進行。限制了一個月內可購買的槍支數量州法,如在弗吉尼亞州與加利福尼亞州州法,可能助長了這類的“代購”行為。據估計,每年約有500000把槍遭竊,這使得槍支落入法律上禁止的使用者手中。ATF下負責擴大由執法部門收回槍支追查的青少年犯罪槍支封鎖倡議實體(Youth Crime Gun Interdiction Initiative,簡稱YCGII)發現在1998年,所有收回的作案槍支中只有18%回到原本槍主手中。在刑事調查途中由警察收回的槍支往往已經被合法零售商店賣給了合法買主,然後經過僅僅幾個月到幾年時間內就被轉移到犯罪用途上,這使得這些槍支相對於一般流通的槍支更為執法部門所常見。
聯邦法
第一個與槍支有關的聯邦立法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該案於1791年批准。在後來的143年歲月裡,這是唯一的與槍支有關的聯邦法。後來的聯邦槍支法是1934年的國家槍支法。該法的設立規範了槍支的銷售、對銷售如何科稅、以及對某些型別的槍支 — 如機槍— 要求註冊備案。
在羅伯特·F·肯尼迪和馬丁·路德·金遭暗殺之後,1968年槍支管制法施行。該法規範了槍支交易,限制了以郵購銷售,並僅允許掛牌槍支經銷商出貨。該法案還禁止重罪犯人、以及那些受到起訴、逃犯、非法移民、吸毒者、自軍隊不光榮除役的個人、以及那些精神病患者擁有槍支。該法亦打壓週六晚間特價品和其他型別槍支的進口,並限制自動武器與半自動武器的轉換包銷售。
ATF督察在一處政府許可槍支交易商槍店清點
擁槍者保護法案,亦稱為麥克魯-沃爾克馬法案,於1986年通過。它對1968年法案裡的限制做了些改動;它允許聯邦執照槍經銷商以及個別無牌私人賣家在槍支展覽上銷售,同時繼續要求持牌槍支經銷商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1986年法案還限制了菸酒、武器和爆炸品管理局進行反覆盤查、減少了槍支商所需保留的交易紀錄數量、減少了起訴違反槍支法罪犯所需的繁多證據、並對已定罪重罪犯擁槍限制進行修正。
在1968年槍支管制法通過之後的幾年中,人們買槍必須表明身份,並簽署一份聲明確認他們不在法律明令禁止持槍幾大類裡。許多州頒佈超過聯邦要求的背景檢查法。199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布雷迪手槍暴力防治法要求在購買手槍之前強制實行等待期,以進行背景調查。布雷迪法案還要求建立一座全國性系統以提供即時犯罪背景調查,並該調查得由槍支經銷商完成。布雷迪法只適用於從持照掛牌經銷商購買槍支,然而大多數罪犯的槍支皆自黑市購入。這種種諸如等待期間的限制,受到許多人士的反對。他們爭辯說,這法令把開銷及麻煩強加給如獵人這種合法槍支的購買者。
於1994年頒行的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法(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其中包括聯邦攻擊武器禁令,是為引起大眾關注大規模槍擊事件的迴應。本禁令規定,禁止一些可裝配仿軍用規格附屬品如摺疊槍托、槍柄、與閃光抑制器、以及可裝備超過10發子彈以上彈匣半自動武器的製造與進口。附帶的祖父條款對在1994年以前製造的槍支網開一面。一項由賓夕法尼亞大學犯罪學家克里斯托弗·S·科佩爾(Christopher S. Koper)與傑弗瑞·A·羅斯(Jeffrey A. Roth)所作的短期評估發現,該立法對槍支暴力並沒有任何明顯的影響。然而,科佩爾和羅斯指出,祖父條款和對這些1994年以前製造的槍支在犯罪上使用應該視為限制禁令成效的因素,這使得效果不顯著。由於短期評估所給的研究時間相當短,美國國家科學院亦建議審慎作結。2004年9月,攻擊武器禁令隨著其日落條款而到期失效。美國家庭暴力罪犯槍支禁令(Domestic Violence Offender Gun Ban),亦稱“拉丁堡修正案”(Lautenberg Amendment),禁止任何曾被判犯有家暴輕罪的人擁有槍支。該禁令亦禁止被裁定犯家庭暴力輕罪或重罪的個人出貨、運輸、擁有、以及使用槍支彈藥。該法亦視該類人士出售或贈送槍支或彈藥為違法。家暴罪犯槍支禁令於1996年通過,並在1997年生效。某些反對者認為,該法與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所保障的公民持槍配槍權相沖突,而且該法已將修正案第二條公民最基本的保護修改成可廢止的權利。這即是反對該法人士往往嘲諷該法為“拉丁堡修正案” — 類比於“美國憲法修正案” — 的原因。該法適用於每個人,包括警察和軍人。而且,若這兩種職業人士在先前若犯的民事輕罪成立,該法禁止其攜帶槍支會造成其履行職責上的困難。
AK-47突擊步槍受到1994年禁售
在颶風卡特里娜剛結束後,在新奧爾良,警察與國民警衛隊沒收了來自私人的槍支以企圖阻止暴力行為。作為迴應,美國國會以2007年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修正案形式,通過了2006年災難復原人身保護法。該法第706節禁止聯邦及那些接受聯邦經費的機構僱員在災難中沒收合法擁有的槍支。
持有權法
槍支援有權法於1990年代隨美國槍支暴力凶殺案發生率增加而擴充,主要為的是響應事件如1991年在德州的露比餐廳槍擊案(Luby"s massacre)。該案直接導致1995年在德州攜帶隱蔽武器(carrying concealed weapon,或簡稱CCW)法案的通過。國家法律雜誌記者羅瑞·謝爾曼(Rorie Sherman)在1994年4月18日發表的文章裡寫道:“這是大眾對犯罪行為感到空前絕望的時刻。不過他們的心境無疑是‘我將保護我自己’和‘別讓犯罪進入我的生活’。”
其結果就是在1998年在22州州法規定準許個人公開攜帶槍支(即美中國人稱的公開攜槍)往往不需任何許可證。州法允許個人攜帶暗藏著的手槍,有時被稱為隱蔽手槍許可證(concealed handgun license,簡稱CHL;或者concealed pistol license,簡稱CPL),而至2004年為止,在美國34州槍支管理辦法以CPL取代CCW。自那時以來,帶有CCW州法的州數量便增加了;截至2006年底,48個州至少有某種形式的CCW登記在案。
經濟學家約翰·洛特認為,持有權法創造出一種認知,即更多潛在犯罪受害人可能攜槍,從而起到對犯罪形成一種威懾。洛特的研究被評為沒有得到充分檢驗其他因素,這包括其他州州法亦頒行要求對手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並設定等待時間(如佛羅里達州州法)。當洛特的資料被其他研究人員重新分析後,這些攜帶隱蔽性武器資料統計學上顯著結果僅發現這州法會增加暴行的發生率,另一由金斯·路德維格(Jens Ludwig)所做的研究有類似的結果。由於攜帶隱敝性武器僅授與給成年人,故菲利普·庫克建議分析重點應落在成人槍支事件發生率上,而不該針對未成年人。他找到了攜帶隱敝武器法的一個針對成人凶殺案發生率小而正面的影響,但他亦提到其效果並不存在顯著性差異。美國國家科學院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持槍權法,不管是好是壞,對暴力犯罪發生率有何影響。他們建議,郡或者地方級別的新分析方法和資料對持槍權法的影響需要充分評估。
兒童取得預防法
目前在許多州皆頒行兒童取得預防法(Child Access Prevention,簡稱 CAP),要求家長安全地儲存槍支,以讓兒童接觸槍支的可能性儘量減到最低,亦同時無損成年人取槍的方便性。CAP法力主槍支主應對兒童取得其未適當收藏的槍支負起責任。 在美國大部分的州,違反CAP法將被視為輕罪。 於1989年頒行的佛羅里達州CAP法,允許將違法者以重罪起訴。 研究表示,CAP法與非意圖性槍支致死率23%減少有關,且與介於14至17歲用槍自殺案件的11%減少有關。洛特的研究沒有檢測出介於1979年到1996年間,CAP法跟那些與槍支相關、低於19歲意外死亡或者自殺案有何關聯。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亦發現,CAP相關法對小孩與大人兩者非致命槍傷發生率的30-40%減少有關。 該研究亦表明,CAP法在那些違反者判重罪的州非致命槍傷案件減少有著最高度的關聯性,相形之下那些判輕罪的州CAP法所帶來的衝擊在統計上不是那麼明顯。所有的這些研究皆具相關性,其他潛在的促成因子皆不計入。根據來自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從2000年到2005年直至可得出資料的最後一年計算,平均每天約有3個小孩死於槍支意外。
地方禁令
在美國某些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州法比起聯邦法來更為嚴格,如1975年華盛頓特區槍支管制條例。該法禁止居民擁有手槍,並要求有許可證的槍支得拆解並以扳機鎖上鎖。2007年3月9日,美國巡迴上訴法院裁定該華盛頓特區手槍禁令違憲。(欲瞭解該案更多資訊,請見:帕克訴哥倫比亞特區)
紐約市亦以其嚴格的槍支管理法聞名。儘管在當地法律嚴打下,槍支仍舊時常從美國其他地區絡繹不絕地運到該市,特別是來自南部各州。由ATF青少年犯罪槍支封鎖倡議實體的調查結果顯示,進口槍支涉及的犯罪百分比與當地嚴格的槍支管制法收效百分比打平。
防治計劃
暴力防治與應付暴力的教育計劃已廣泛的在全美各地學校與社群裡建立。這些計劃旨在改變孩童與父母雙方的個人行為,以鼓勵孩子遠離槍支、確保家長安全的保管槍支、並鼓勵小孩以不訴諸暴力的方式解決爭端。防治計劃的目標在改變行為,其範圍從被動(個人並不需要出力),到主動(如監督兒童,或者將槍用扳機鎖上鎖)皆有。對社會大眾的要求越多,防治策略的實現就越困難。著重於改變政局環境及槍支本身的防治策略可能較為有效。對槍支暴力防治計劃的施行評估已有其限制。在所有已完成的評估結果顯示,這些計劃收效甚微。
家長槍支安全輔導
在許多對家長輔導計劃中使用得最為廣泛的一種是槍支傷害防治計劃(Steps to Prevent Firearm Injury Program,簡稱STOP)。該計劃是由布萊迪槍支暴力防治中心在1984年所發展出來的。STOP在1998年被STOP 2計劃取代。STOP 2計劃的焦點更為廣泛,包括更多社群與衛生保健提供商。 STOP計劃已經過市區內家長評估發現它對槍支所有權或者槍支儲存辦法無顯著效果。馬喬裡·S·哈帝(Marjorie S. Hardy)建議STOP計劃由於樣本大小有限,及其對照組的缺乏,故它需要做更進一步的評估。
針對兒童的計劃
針對兒童量身訂做的計劃亦沒有得到很大的成功。當對兒童宣導本計劃時,許多因襲而來的挑戰便浮現檯面,其中包括孩童們認為自己是無敵、無法傷害的傾向、其天生的好奇心,以及同懠壓力下鼓勵他們行為魯莽,這使得他們僅能有限的活用槍支防治計劃所學。
槍支安全計劃通常是由當地槍支經銷商與射擊俱樂部主辦,其目的是教授較年長的兒童及青少年如何對待槍支安全。 目前對這些針對兒童計劃的成效並無系統性的評估。對於成人,對槍支儲藏做法並未發現這些計劃有何收效正面之處。此外,研究人員發現,針對兒童的槍支安全計劃可能會挑起孩子怎樣獲得與使用槍支的興趣,而大人不應該期待他們任何時候都能安全操作槍支,即使受過訓練。
另一種現行的辦法是迴避槍支,如在鄰居家碰到火器的情況。由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主辦的艾迪小鷹槍支安全計劃,是針對從幼稚園學前教育到小學六年級的較幼小兒童訂做的。該計劃透過強調“只說不”的辦法,以教導小孩真槍不是玩具。艾迪小鷹計劃基本上訓練兒童再看到槍支時採取四步驟行動:(1)停止!(2)不觸控!(3)離開該地。(4)告訴成人。如著色書和海報等學習材料,為該課程提供支援,及在任何幼教計劃中所需的反覆提點。
某些槍支管制倡導團體制定了自己的計劃,如由布來迪槍支暴力防治中心主辦的坦言風險(Straight Talk about Risks,簡稱STAR)計劃,以及由約書亞霍維茨終結手槍暴力教育基金協會(Joshua Horwitz Educational Fund to End Handgun Violence)主辦的手頭無槍(Hands without Guns)計劃。
社群計劃
如社群振興、放學後的輔導課程、以及媒體宣傳等等針對整個社群的計劃,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了兒童所接觸暴力行為的整體水平。特別針對槍支暴力、以社群為主的計劃包括紐約市的兒童安全/社群健康傷害防治計劃(Safe Kids/Healthy Neighborhoods Injury Prevention Program)、以及芝加哥的安穩的家暨庇護所(Safe Homes and Havens)計劃。 對這些社群為主計劃進行評估相當困難,因為許多錯綜複雜的因子及該計劃本質多面之故。
干預計劃
社會學家詹姆斯·D·賴特(James D. Wright)認為,要說服都市內青年不攜槍“需要說服他們,他們可以在不武裝下,於街舫鄰居間存活並安全的來去自如;而不武裝不會造成他們成為犧牲品、遭恐嚇、或者被殺的物件”干預計劃如1990年代波士頓停火行動及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流放專案,已證明有效。其他干預策略,譬如槍支“購回”計劃已證明無效。
槍支“購回”計劃
槍支“購回”計劃是一種旨在透過將槍支自街頭“清除”,來影響火器市場的策略。槍支“購回”計劃已證明無效,且美國國家科學院引述在這計劃背後的理論有著“嚴重缺陷”。自首繳回的槍支往往是那些最不可能參與犯罪的槍,如那些老舊、沒有轉售價值的故障槍支、前膛裝填或者其他還在用黑火藥的槍支、帶有過時、不再製造或販售彈匣的古董擺飾槍、或者某些個人繼承下來、但沒有什麼持有價值的槍支。其他槍支“購回”計劃的限制涉及一個事實,即是取得原有槍支的替代品 — 往往是更好的槍 — 比把槍送回“購回”計劃報銷相對容易。此外,用於犯罪的手槍數量(每年約7500只)比起全美約7000萬隻手槍是非常小的數量(即0.011 %)。
反對非法槍支市長聯盟
反對非法槍支市長聯盟是一個由來自40座不同的美國城市210位市長所組成的跨黨派聯盟,致力於其申明的目標:“透過掃除街頭非法槍支,讓社會大眾更加安全。”這個團體於2006年4月25日在紐約市市長邸格雷西公寓(Gracie Mansion)舉辦的高峰會會議中成立。該會由波士頓市長托馬斯·美尼諾(Thomas Menino)與紐約市市長邁克·彭博所主持。
停火行動
1995年,停火行動(Operation Ceasefire)成立,以作為一種對當時在波士頓如瘟疫般蔓延青年槍支暴力問題的對策。暴力特別集中在如羅斯伯利、多切斯特、以及馬特潘等窮困、內城社群。1987年在波士頓有22位24歲以下的青年人被殺,這一數字於1990年飆升到73。停火行動引進了問題導向治安處理辦法,以及將焦點集中在特定犯罪熱門地點 — 這兩種策略相結合之下證明用來打擊犯罪相當有效。該行動特別著眼於兩個槍支暴力問題的要素:非法販運槍支與幫派暴力。後來在波士頓兩年內實施停火行動的結果,年青人凶殺案數下降到10件,其中在1999年和2000年只有一件與手槍相關的青年人凶殺案發生。停火行動的對策已經推廣到許多其他城市,包括洛杉磯。
流放專案
1990年代期間由弗吉尼亞州里士滿率先執行的流放專案(Project Exile),是一件涉及聯邦、州和地方官員針對槍支暴力協同合作的戰果。該策略引進將違反槍支起訴案交由聯邦法院審理,而聯邦法院審判方針較州法更為嚴厲。流放專案也通過媒體宣傳,藉由嚴打非法槍支流露出的資訊來擴大教育效果。流放專案經評估證明是有效的,不過研究人員還指出,里士滿可能在評估期間橫豎搭上了美國全國整體凶殺案下滑的列車。
鄰里安全專案
鄰里安全專案(Project Safe Neighborhoods,簡稱PSN),是一項建立在停火行動與流放專案以實現減少槍支暴力的美國全國性政策。PSN於2001年創立,並得到當時布什政府透過美國司法部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的途徑表達支援。美國聯邦政府已對此開銷超過15億美元,因為該計劃成立得聘請檢察官,並得對各州與地方司法機關提供援助,以支援培訓和社群推廣工作。
研究限制
在美國,對槍支和暴力犯罪進行研究困難重重,這與槍支所有權及使用的有限資料、槍支市場、以及積累如山的犯罪資料有關。對槍支暴力的深入研究報告主要採取下面兩種方法中的一種:案例對照研究和社會生態學研究。槍支所有權通常是通過社會統計調查、替代變數,有時以大量輸入的數字判定。在對凶殺案及其他型別少數特例犯罪所做的統計分析時,這些資料往往有著泊松分佈,這對研究人員也形成方法論上的挑戰。隨著資料的彙總,推斷是否為個人的行為更為困難。這個被稱為區群謬誤的問題,研究人員並非總是善加處理,導致他們作出其手頭資料不見得支援的結論。
槍支管控
管控阻礙
作為槍支管控的一部分,美國49個州都要求在槍支買賣時對買主進行背景調查,有犯罪記錄和精神問題的人在購買武器中會遇到障礙。美國國會1994年頒佈法案規定民間用槍的彈匣容量不得超過10發,但該法案於2004年失效,此後武器銷售商開始不斷推出大容量彈匣吸引消費者。
美國近年來槍擊案頻發。2007年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導致32人死亡,還有眾議員遭槍擊事件、胡德堡槍擊案等等。在這些槍案之後,美國輿論對於槍支管控的制度會出現一些爭論。無論是政界人士,還是媒體和民眾,都會發出限制甚至是禁止私人持有槍支的聲音。
但媒體分析說,美國想要實現加強槍支的管控阻礙重重,在大選之年就更不可能實現。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民眾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因此許多政界人士雖有心加強管控,但卻難以挑戰憲法。另外,美國主張持槍自由的全國步槍協會擁有超過400萬會員,其中大部分居住在選舉的“搖擺州”,比如俄亥俄和弗吉尼亞州,而且該協會號召力強,對選情有一定影響,在大選之年,誰也不願意去碰這塊硬骨頭。另外在美國國會中,共和黨向來力主持槍自由,而民主黨內也有許多類似聲音,因此推動槍支管制難上加難。
槍支庇護所
2019年11月,得州蒙哥馬利縣宣佈成為所謂的“槍支庇護所”。這意味著如果該縣認為美國聯邦政府或得州政府的某項法律違反了公民擁槍權,該縣有權抵制這一法律。據統計,美國有200多個縣已宣佈成為“槍支庇護所”。
美國是個民主國家,很注重個人權利,公民持槍是自美國建國以來就受到保護的權利,他們認為人民持有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是天賦人權。所以想控制槍支不容易。
02
槍支在美國是一種經濟商品,背後的槍械利益集團十分龐大。美國政府想控制槍支不僅要獲得人民支援,還要承受槍械集團的壓力。
03
美國的槍支氾濫問題十分嚴重,以往購買槍支也並不需要註冊登記,就算美國頒佈禁搶令,禁搶的實施過程也會十分艱難。
04
美國立法者建立允許公民持槍的法律,是因為美中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權利,是一項預防措施。槍支就是美中國人民保護自己的武器,不會輕易放棄持槍的權利。
05
就算美國控制槍支,普通公民的槍支得到了限制,犯罪分子還是會通過各種渠道購買槍支,到時候普通公民都沒有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