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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滴逃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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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雨花石39627
既然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麼就排除了“故意”的可能,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節較輕”我是這麼理解的。
第一,在“過失致人死亡”這個過程中,施過人對死者採取了急救、報警、看護、維護現場這些措施,體現了“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二,如實供述了在“過失致人死亡”這個過程中的所有細節,沒有編造、隱瞞事實 ,整個事件發生的過程經得住推敲和琢磨。
第三,事件發生前採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衛措施 ,整個事件的發生純屬意外。
比如,挖掘機在山區陡坡挖路作業施工,已經做好了各種警示和安全防護,但下方几十米外有人抱著僥倖心理過路,也沒通知挖機停止,開挖機的也沒注意到下方有人,致使一個石頭滾落下去把過路人砸死了。上邊的人知道後馬上停工趕下去,採取了急救、報警、看護、維護現場這些措施等警察到來,整個過程就體現了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情形。只要積極妥善的處理好死者的善後事宜,就能體現“情節較輕”,刑事責任這方面就能減到最輕或免責了。
是否緩刑和戶籍沒關係。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