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透過,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於砸掉自己的“鐵飯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透過,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於砸掉自己的“鐵飯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