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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趙娟

    法律規定了當然是有意義的,只是你沒有了解到其中的關係。

    首先我們明確一下政治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領導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再舉個例子

    假如一個人被判死刑了,像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類的權利會隨著生命消失而消失,但是出版自由權或者獲得某種榮耀稱號這些權利,不會消失,而是會被他人繼承,這很可能對人民、社會、國家利益造成損失。所以法律規定之後就防止了這些情況發生。實際生活中還有更多例子。

    法律規定必定有其原由,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也沒有刻意去了解過所以感覺這條有多餘的。

  • 2 # 勇敢050520

    一個人在社會中除了生命價值,還有社會價值!生命價值大家是平等的!但是社會價值確實是不一樣的!聰明的、有才華的、運氣好的、能力強的,他們的社會價值要大一點,他們處於社會中上層,有榮譽,有職位,有權威!應該比普通人更要注意自身行為,但是這些人雖然社會價值比普通人高,一樣會做惡,會因為危害極大,被判處死刑!這部分人必須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對他們社會價值必須否定!

  • 3 # 長弓99105823

    法律規定我們擁有的政治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其實人死了給你這些權利你都沒用,但是在第二條裡有一個出版的權利,就是人雖然死了但是生前寫的書或者其它文字類的東西可以出版。所以死刑犯要剝奪政治權利,就是要讓你的思想和肉體同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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