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幾句平安時代(794年-1185年或1192年)的地方官制演變吧:
日本的律令制度在八世紀末九世紀初逐漸開始崩潰、瓦解。到了九世紀末十世紀初時,日本的國家體制,逐步由律令國家體制轉變為了王朝國家體制。其中,地方官制的演變,正是這場變化的重要構成之一。具體而言,就是“國司請負制”在寬平年間(889年-898年)的漸次推行。
所謂“國司請負制”,是當時的日本朝廷為了解決租稅收入難以確保的現實問題而推行的制度。簡而言之,就是在國司(地方官)“包稅”,即無論如何都必須確保向朝廷上交一定數額租稅的前提之下,朝廷相應地向國司大幅度下放徵稅權、警察權、軍事權。
由於早在九世紀中葉起,“受領”【1】就已經開始成為國司中的最主要負責人。因此國司請負制的推行,當然也就促使受領的許可權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注1:受領,即實際赴任的國司四等官(守、介、掾、目)中官職最高的,擔負主要責任之人。比如長官(守)如不赴任(即所謂“遙任”),則次官(介)即為受領;或如同時任命兩名長官(守和權守)的情況下,守如不赴任,權守即為受領,以此類推……除受領以外的原國司四等官,則統稱為“任用”。
受領許可權的強化,尤其透過改革國衙機構而得到了加強。“國司請負制”之下,根據具體職能,設立了田所、稅所、調所、船所、公文所、檢非違所等執行政務的機構,由受領的子弟、郎黨(從者)負責執掌。其下,則由國內堪用的地方豪族作為在廳官人輔佐、分擔政務。
而受領以外的其他國司,亦即原國司四等官中那些非受領的官員,則被徹底邊緣化。國司四等官制,實際上就此解體。由此,受領成為一“國(令制國,當時最高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內當之無愧之首,部分新興地方豪族也得以進入了國衙支配體系內。
談幾句平安時代(794年-1185年或1192年)的地方官制演變吧:
日本的律令制度在八世紀末九世紀初逐漸開始崩潰、瓦解。到了九世紀末十世紀初時,日本的國家體制,逐步由律令國家體制轉變為了王朝國家體制。其中,地方官制的演變,正是這場變化的重要構成之一。具體而言,就是“國司請負制”在寬平年間(889年-898年)的漸次推行。
所謂“國司請負制”,是當時的日本朝廷為了解決租稅收入難以確保的現實問題而推行的制度。簡而言之,就是在國司(地方官)“包稅”,即無論如何都必須確保向朝廷上交一定數額租稅的前提之下,朝廷相應地向國司大幅度下放徵稅權、警察權、軍事權。
由於早在九世紀中葉起,“受領”【1】就已經開始成為國司中的最主要負責人。因此國司請負制的推行,當然也就促使受領的許可權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注1:受領,即實際赴任的國司四等官(守、介、掾、目)中官職最高的,擔負主要責任之人。比如長官(守)如不赴任(即所謂“遙任”),則次官(介)即為受領;或如同時任命兩名長官(守和權守)的情況下,守如不赴任,權守即為受領,以此類推……除受領以外的原國司四等官,則統稱為“任用”。
受領許可權的強化,尤其透過改革國衙機構而得到了加強。“國司請負制”之下,根據具體職能,設立了田所、稅所、調所、船所、公文所、檢非違所等執行政務的機構,由受領的子弟、郎黨(從者)負責執掌。其下,則由國內堪用的地方豪族作為在廳官人輔佐、分擔政務。
而受領以外的其他國司,亦即原國司四等官中那些非受領的官員,則被徹底邊緣化。國司四等官制,實際上就此解體。由此,受領成為一“國(令制國,當時最高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內當之無愧之首,部分新興地方豪族也得以進入了國衙支配體系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