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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律說法

    根據題目描述的這種情況,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一方在一年之內不得再婚,這種約定顯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因為根據我們國家的婚姻法,憲法等相關法律都明確規定了,任何公民都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結婚和離婚完全是出於自己的自願,其他任何人都無權進行干涉,甚至威脅。所以,離婚之後,男女雙方恢復了單身的自由,至於是否再婚完全由自己來決定,另外一方不得以任何條件進行干涉或者約束。

    即便約束了這樣的條款,而被約束的一方也在該協議上進行簽字,因為該條款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即便雙方已經簽字,該條款也是屬於無效的狀態,被約束的一方,即便不按該條款履行也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理性科學,在離婚協議上約定一些切實可行,並且合理合法的條款,不要去訂立一些無效條款,即便訂立了對自己也是沒有任何好處和保障的。

  • 2 # 長安法律人

    “一年不得再婚”的約定違法,也無任何法律效力!

    中國《憲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中國實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權利,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就是男女雙方符合法定條件自願進行婚姻登記,結為夫妻關係。離婚自由是男女雙方因某種原因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中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題中所述“一年內不得再婚”,即雙方離婚後一年內不得再結婚,該約定帶有顯然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也限制了公民結婚的自由,屬於違法、無效約定。

    當然,婚姻自由也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必須在國家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才能稱為自由。

  • 3 # 典叔

    這個約定不合法,當屬無效。

    中國民法中對合同行為的規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意願,對財產約定要求對財產有處分權,對行為的約定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離婚夫妻約定“一年不得再婚”,雖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卻侵犯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當事人的約定,是不能對抗這一規定的,所以是無效的。

  • 4 # 長金老者

    結婚是成年單身男女的合法權力,屬於公民權吧,應該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條約定限制了公民權力,就是說違法了。從合同角度講,違法的合同不生效,所以這個約定得不到法律保護。就是說,其中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對方也追不到他(她)的法律責任。但是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離婚雙方離婚時自願做出了上述約定,總是對挽救家庭,保護未成年子女有一定好處。離婚後雙方冷靜了一年,如果認為還是複合好,雙方都沒再婚,複合就容易多了,而且不傷害他人。所以說真的是自願承諾,雙方還是都遵照執行才好。個人見解,不妥的望批評。

  • 5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離婚夫妻約定“一年不得再婚”,該約定約定合法有效嗎?

    首先可以確定,這樣的約定並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可是,如果沒有約定相應的法律後果,一方違約也不承擔什麼義務,這樣的約定又有什麼實質意義呢?

    如果雙方約定離婚後一年內不得再婚,並且還約定了相應法律後果,那就要看約定的違約後果是否違法,才能確定該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 6 # 揚州談律師

    “一年不得再婚”這種約定,是一方或雙方不得與他方建立夫妻關係的約定,是一種身份關係的約定,不是合同法意義上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因此,“一年不得再婚”這種約定,不適用合同法關於有效、無效的規定,而應適用婚姻法來予以評判。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一年不得再婚”,是干涉他方婚姻自由的行為,為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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