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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0024823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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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陳年往事
這個問題有意思!值得探討。
我認為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傷人、殺人,或違法亂紀,不追究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如果患者在發病期間傷人、殺人,法院可以不追究刑法責任,但監護人逃不了民事賠償責任。有的患者雖然有精神病史,或者說服藥期間,意識正常,在可控範圍之內,不足以犯法亂紀的藉口和理由。一樣追究相應的法律和民事責任。本案雖然患者先被人毆打,刺激,後殺死對方,但不是殺人的理由,以及監護人不賠償責任的藉口,對方錯在先打患者,關鍵患者是不是無行為意識?在可控範圍之內,還需專家鑑定。但從刺激一詞,可以分析患者是有意識行為的人,換句話說大腦是清醒的,只不過有精神病史可以導致情緒失控,但不是殺人的最主要理由,因此,監護人對被害人賠償沒有什麼冤枉的,不管怎麼說,殺人不是一般的小事!
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在發病期間不能清晰辨別自己的行為,那麼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相關監護人是有監護責任的。毆打受刺激的結果分為兩種,一種是像正常人一樣的“受刺激”,就像我們平時說的打紅了一眼,情緒一時失控,這個時候殺死對方,有可能鑑定為防衛過當,也有可能是過失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刺激到發病,此時此刻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無論是哪種情況,其監護人都是屬於未盡到監護義務,都需要其監護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責任佔比多少根據法院判決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