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權與相權的特質 :
1、 專制政體是在體制上存在一個不屬於“官”的系列的、代表國家的最高主宰。這個最高主宰的權力具有雙重特徵:其一,他享有的是國家主權者的權力;其二,他的權力是個人權力。就前者而言,皇權至高無上、至大無涯,是說沒有任何一種世俗權力凌駕其上,也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與它平行。因之,依著這種主權特性,它可以把一切事權都容納進去;舉凡國家生活的所有領域——政治的、經濟的、軍事的、文化的、法律的、宗教的一應事務,以及國家生活的整體和任何一個區域性事務——中央的、地方的大與小、要重與輕微之務,都可囊括在皇權範圍內。這樣一種絕對的、特殊的權力,自然談不上對上的越權與對平行機構的侵權,更談不上對下的侵權。就後者而論,皇帝是作為獨立的、也是孤立的個人來掌握和行使權力的,不可分離支割而與他人分享,他人也不得代替。
皇權的這兩個特性本身就是一對矛盾。一方面,孤獨的個人在行使龐大的國家主權時,無論如何都會產生精力、智力、能力、經驗、學識等個人主觀條件的限制,而不能運用自如。另一方面,個人掌握至高無上的國家主權,無疑給君主對國家事務的影響力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和最多的機會,因而又可能產生個人偏離乃至背離整個國家機器運轉原則和方向的情形,使特定的個人變成整個機器的對立物。而專制政體,無論在當時具有多麼不可逆轉的習俗、傳統和具體歷史條件,都不過是統治階級所藉以實現的形式,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政體選擇。而且,作為最高主權者的皇帝(及其家族),也總是屬於一定階級的一分子。這樣,歷史發展到了這一步——階級統治必須藉“一人”來實現,而又不願意也不允許被“一人”輕而易舉地毀滅掉,總希望把君主的言行和影響力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因之,在巨大權力與個人主觀條件之間、在階級總體利益與個人好惡之間的雙重矛盾中,以輔佐“一人”與制約“一人”雙重身份出現的宰輔制度,就是必要的和必然的了。
皇權與相權的特質 :
1、 專制政體是在體制上存在一個不屬於“官”的系列的、代表國家的最高主宰。這個最高主宰的權力具有雙重特徵:其一,他享有的是國家主權者的權力;其二,他的權力是個人權力。就前者而言,皇權至高無上、至大無涯,是說沒有任何一種世俗權力凌駕其上,也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與它平行。因之,依著這種主權特性,它可以把一切事權都容納進去;舉凡國家生活的所有領域——政治的、經濟的、軍事的、文化的、法律的、宗教的一應事務,以及國家生活的整體和任何一個區域性事務——中央的、地方的大與小、要重與輕微之務,都可囊括在皇權範圍內。這樣一種絕對的、特殊的權力,自然談不上對上的越權與對平行機構的侵權,更談不上對下的侵權。就後者而論,皇帝是作為獨立的、也是孤立的個人來掌握和行使權力的,不可分離支割而與他人分享,他人也不得代替。
皇權的這兩個特性本身就是一對矛盾。一方面,孤獨的個人在行使龐大的國家主權時,無論如何都會產生精力、智力、能力、經驗、學識等個人主觀條件的限制,而不能運用自如。另一方面,個人掌握至高無上的國家主權,無疑給君主對國家事務的影響力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和最多的機會,因而又可能產生個人偏離乃至背離整個國家機器運轉原則和方向的情形,使特定的個人變成整個機器的對立物。而專制政體,無論在當時具有多麼不可逆轉的習俗、傳統和具體歷史條件,都不過是統治階級所藉以實現的形式,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政體選擇。而且,作為最高主權者的皇帝(及其家族),也總是屬於一定階級的一分子。這樣,歷史發展到了這一步——階級統治必須藉“一人”來實現,而又不願意也不允許被“一人”輕而易舉地毀滅掉,總希望把君主的言行和影響力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因之,在巨大權力與個人主觀條件之間、在階級總體利益與個人好惡之間的雙重矛盾中,以輔佐“一人”與制約“一人”雙重身份出現的宰輔制度,就是必要的和必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