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流程一般經過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三個階段。
2、公安偵查階段(理論上一般二個半月到三個月):
報案——受案——審查——立案——破案——結案(偵查終結)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報警(有的案件沒有受害人)後,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隨後進行一系列的偵查工作,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與此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在這期間,公安機關認為現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的,會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卷後需在7天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將繼續偵查,直至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理論上一般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檢察院審查後一般有三種結果:
第一種,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就會作出起訴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
第二種,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等情形,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不會追究責任了,人沒事了。
第三種,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最多退回補充偵查2次)。案件2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不會追究責任了,人沒事了。
4、法院審理階段(理論上一般二個月至三個月):
法院對於檢察院移送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外,其他的案件法院會公開進行審理。
經過審理後,法院會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1、刑事案件流程一般經過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三個階段。
2、公安偵查階段(理論上一般二個半月到三個月):
報案——受案——審查——立案——破案——結案(偵查終結)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報警(有的案件沒有受害人)後,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隨後進行一系列的偵查工作,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與此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在這期間,公安機關認為現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的,會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卷後需在7天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將繼續偵查,直至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理論上一般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檢察院審查後一般有三種結果:
第一種,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就會作出起訴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
第二種,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等情形,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不會追究責任了,人沒事了。
第三種,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最多退回補充偵查2次)。案件2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不會追究責任了,人沒事了。
4、法院審理階段(理論上一般二個月至三個月):
法院對於檢察院移送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外,其他的案件法院會公開進行審理。
經過審理後,法院會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