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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天蝸牛

    不邀自來!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主要有兩種情形:

    (1)未履行(不履行)出資義務;

    (2)未能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具體的表現可能有以下幾種:

    (1)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如遲延繳納、實際價額不足等);

    (2)公司設立時非貨幣財產出資,公司成立後發現發現其出資的實際價額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等;

    (3)公司成立後,股東抽逃出資也屬於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

    針對股東不履行出資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公司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公司可進行催告,要求未按照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出資義務,或,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主張“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其他股東可要求違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另外,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有權依法限制其股東權利,甚至解除其股東資格。

  • 2 # 一號法律資訊

    非貨幣財產出資,由於其權利變動的特殊性,法律往往規定應符合交付使用和變更登記的“雙重標準”,欠缺任何一種都構成出資義務之履行瑕疵。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出資人若要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就必須依法辦理該項出資財產的權屬變更手續,將該財產從自己名下移轉到公司名下,使其成為公司的法人財產。否則,即使該財產已經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但由於所有權仍歸於出資人,不僅影響公司對該財產的利用和處分,也使公司承擔將來無法處分該項財產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建立了出資財產瑕疵交付行為的治癒制度,即法院可以透過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方式,治癒瑕疵交付行為,一旦當事人在該合理期間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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