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醫囑:
第一項 護理常規,如內科護理,兒科護理
第二項 護理級別,如一級護理,二級護理
第三項 飲食,如普食,半流食
第四項 病重病危,如一般疾病不用寫
第五項 臥位,如半臥位,絕對臥床
第六項 特殊處理,如測Bp、R、P半小時一次,霧化吸入
第七項 各種藥物,按靜脈、肌肉、口服順序書寫。
2、臨時醫囑:按處理的時間順序書寫。
長期醫囑內容的順序為:護理常規,護理級別,病危或病重,隔離種類,飲食種類,體位,各種檢查和治療,藥物名稱、劑量和用法。
(七)醫囑單書寫要求
⑴、醫囑應緊靠日期線書寫,不得空格,各行對齊;一行不夠另起一行時,前面應空一格;若只餘下劑量和時間,則與未尾排齊寫於第二行。同一患者若有數條醫囑,且時間相同,只需第一行及最後一行寫明時間,餘項用直線連線。
⑵、同一患者若有數條醫囑,且時間相同,簽名者只需第一行及最後一行採用封頭、封尾簽名,餘項用直線連線;臨時醫囑執行後,執行者必須簽名並註明執行時間。
⑶、長期醫囑:有效時間24小時以上,醫師註明停止時間後即失效。一般宜在上午10時前可開出,然後集中處理,如轉科、手術、出院、死亡,其醫囑則自動停止。
⑷、臨時醫囑:有效時間24小時以內。臨時醫囑是醫師根據病情隨時決定的一次性治療或搶救醫囑,包括出院帶藥。臨時醫囑只限執行一次,包括內服藥、注射劑、術前用藥、特殊治療、檢查和皮試等。除術前準備第一項醫囑,例如“明日上午8時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闌尾切除術”外,均應寫明具體執行時間。
⑸、藥名用英文、中文、不許用化學分子式,
⑹、可用全藥名或規定的縮寫藥名,不可用自編藥名縮寫,並標明劑型。
⑺、液體必須寫濃度,合劑不用寫濃度。
⑻、液體以毫升(ml)表示,固體以克(g)或毫克(mg)、微克(ug)表示。以克為單位時,單位克可以省略。
⑼、藥物名稱、劑量、單位、用法的字型要一致,即用英文都用英文,用中文都用中文,不能中英文混合應用。
1、長期醫囑:
第一項 護理常規,如內科護理,兒科護理
第二項 護理級別,如一級護理,二級護理
第三項 飲食,如普食,半流食
第四項 病重病危,如一般疾病不用寫
第五項 臥位,如半臥位,絕對臥床
第六項 特殊處理,如測Bp、R、P半小時一次,霧化吸入
第七項 各種藥物,按靜脈、肌肉、口服順序書寫。
2、臨時醫囑:按處理的時間順序書寫。
長期醫囑內容的順序為:護理常規,護理級別,病危或病重,隔離種類,飲食種類,體位,各種檢查和治療,藥物名稱、劑量和用法。
(七)醫囑單書寫要求
⑴、醫囑應緊靠日期線書寫,不得空格,各行對齊;一行不夠另起一行時,前面應空一格;若只餘下劑量和時間,則與未尾排齊寫於第二行。同一患者若有數條醫囑,且時間相同,只需第一行及最後一行寫明時間,餘項用直線連線。
⑵、同一患者若有數條醫囑,且時間相同,簽名者只需第一行及最後一行採用封頭、封尾簽名,餘項用直線連線;臨時醫囑執行後,執行者必須簽名並註明執行時間。
⑶、長期醫囑:有效時間24小時以上,醫師註明停止時間後即失效。一般宜在上午10時前可開出,然後集中處理,如轉科、手術、出院、死亡,其醫囑則自動停止。
⑷、臨時醫囑:有效時間24小時以內。臨時醫囑是醫師根據病情隨時決定的一次性治療或搶救醫囑,包括出院帶藥。臨時醫囑只限執行一次,包括內服藥、注射劑、術前用藥、特殊治療、檢查和皮試等。除術前準備第一項醫囑,例如“明日上午8時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闌尾切除術”外,均應寫明具體執行時間。
⑸、藥名用英文、中文、不許用化學分子式,
⑹、可用全藥名或規定的縮寫藥名,不可用自編藥名縮寫,並標明劑型。
⑺、液體必須寫濃度,合劑不用寫濃度。
⑻、液體以毫升(ml)表示,固體以克(g)或毫克(mg)、微克(ug)表示。以克為單位時,單位克可以省略。
⑼、藥物名稱、劑量、單位、用法的字型要一致,即用英文都用英文,用中文都用中文,不能中英文混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