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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村民自治工作中,村委會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徵收拆遷時,村委會也非常活躍,徵收拆遷具體經辦人員很多都是村委會人員。在村民眼裡,村委會成了徵收土地的負責部門。但實際並非如此。
一、村委會在徵收拆遷中扮演什麼角色?
實際上,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工作是配合徵收拆遷部門,做好溝通交流和管理的工作,並不具有徵收審批和組織實施的權力。
至於某些地方村委會成為了徵收拆遷的主要力量,一方面是因為適當的利益掛鉤使得村委會拆遷意願強烈,主動的去推動徵收拆遷,另一方面則是上級政府部門利用這種不當的權力下放的手段規避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二、村委會有權代表村民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嗎?
2、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總的來說,補償安置協議涉及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應該由被徵收村民本人在自願、公平的前提下,與徵收部門簽訂。村委會無權代表村民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冠領、馬)
村委會是無權徵收土地的。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於行政機關。
對於集體土地的徵收,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可見,村委會沒有權力批准徵地,也不是徵地的實施主體。如果農民朋友發現徵地未經法定的程式,欠缺合法的手續,是村委會自己實施的徵地行為,完全可以拒絕!並且,村委會是沒有權力決定補償數額的,在徵收中,不要聽信村委會的口頭承諾,以免權益受到侵害。(京平~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