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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笑看人生53441283946

    剛看了你們單位清明節放假通知內容,我認為是符合《勞動法》規定內容的,公司領導這樣安排不存在違規。一、勞動者在工作日加班的,但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正常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勞動者基本工資報酬的150%;

    二、利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上班八小時,且又不能調休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基本工資報酬的200%;

    調休或者調整休息日是由單位領導安排,不存在違規,並有勞動法見證。

    三、單位領導安排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上班,《例如清明節就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果單位領導在這一天安排勞動者上班,應當支付勞動者基本工資報酬的300%。

    但是清明節屬於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要麼放假,要麼支付加班工資。公司領導不得以任何理由調休或者扣發勞動者加班工資,有勞動法見證。

    如有違規,節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熱線電話12333。

    附:加班工資核算一覽表《樣本》由人民網提供。

  • 2 # 岐伯金聲

    合法。首先,清明節是法定節假日,跟每週的週六、週日一樣是法定節假日。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調休,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進行給與加倍工資補償。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其實在法定節假日也是有這樣的人在默默的貢獻,值班的。

  • 3 # 苟而不羈

    從通知內容來看是不違法的,但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但國務院另有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目前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是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來實行。

    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經與公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注意,這部分就死我們通常說的加班,是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計算加班費的。

    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1.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說問題中的這個單位4月4日要安排上班的話,就算週末加班,要付雙倍工資);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4月5日清明節不放假就是三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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