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5年9月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本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再續簽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只得到了失業金,後來在朋友那裡得知還可以得到賠償金,當時不懂勞動法,用人單位也隻字未提賠償金的事情,現在事情過去3年了,賠償金還可以追回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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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代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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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煙雨松筱
首先要看是你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樣的被動解僱可以有賠償金,但是也要及時在時效範圍內解決才能拿到。如果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就是沒有賠償金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這個所謂的“主動提出辭職”是受外在因素影響的,比如公司脅迫你、公司不按時按量發放工資、公司在用工方面違反勞動法等,這樣就有可能爭取到賠償金。如果就是你自己不想幹了,自己要走的,那是沒有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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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太白徐龍
勞動監察按理時限是二年,勞動仲裁受理時限是一年。
該案已超過受理範圍。
建議尋求司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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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明的陽光562
你可能說的離職不是辭職,離職單位沒有解除你,你可以書面與單位解除,可以主張年齡補償金,在本單位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三年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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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淘氣面試官
按法律是不能追回的,勞動仲裁有效期說明引用如下,一年有效期已過。
但是,這是由於企業不合規在先,你可以適當準備證據找企業理論。企業自身理虧,即便法理支援企業,但企業依然害怕有員工鬧事,更怕媒體曝光和輿論譴責。
所以,儘管未必能追回,你依然可以找企業主張自己的權利。
至於動靜鬧多大,還是取決於你的賠償金額吧。2倍以下月薪,感覺還是淺嘗則止比較好,要是3倍以上月薪,估計至少要讓老闆知道了。
相關法律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你好。
不能。
勞動仲裁是有時效規定的。
一年內必須提起,超過一年就過了時效,不能再提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