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 (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準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衛生防疫津貼。一類:每人每月I 5元專職從事烈性(甲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專職從事強致癌性物質監測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從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調 .查、病媒昆蟲、動物採集、考察等工作的。二類:每人每月l 2元在急性(乙類)傳染病流行期間深入病區進行防病治病工作的,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監測工作的;專職從事強毒、強菌室工作的。三類:每人每月9元深入病區進行寄生蟲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從事病源探索工作的;專職在病區處理汙水汙物的,除害滅蟲工作的;專職從事塵、毒瀰漫物所實地調查,監測的;實施現場搶救工作的,遇到緊急情況如地震、抗洪、抗高溫、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戰等情況發生,深入第一線進行防病滅病工作的。四類:每人每月6元專職從事消毒、殺蟲、滅鼠工作和汙水、糞便衛生管理工作的,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專職從事衛生監測、檢驗工作的。
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 (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準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衛生防疫津貼。一類:每人每月I 5元專職從事烈性(甲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專職從事強致癌性物質監測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從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調 .查、病媒昆蟲、動物採集、考察等工作的。二類:每人每月l 2元在急性(乙類)傳染病流行期間深入病區進行防病治病工作的,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監測工作的;專職從事強毒、強菌室工作的。三類:每人每月9元深入病區進行寄生蟲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從事病源探索工作的;專職在病區處理汙水汙物的,除害滅蟲工作的;專職從事塵、毒瀰漫物所實地調查,監測的;實施現場搶救工作的,遇到緊急情況如地震、抗洪、抗高溫、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戰等情況發生,深入第一線進行防病滅病工作的。四類:每人每月6元專職從事消毒、殺蟲、滅鼠工作和汙水、糞便衛生管理工作的,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專職從事衛生監測、檢驗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