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於空曠地區的各種型式架空通訊線路的下列電杆應設定避雷針及其接地:
一、終端杆、引入杆及與其毗鄰的五根電杆;
二、分線杆、試線杆、飛線跨越杆、超過12米的高杆、位於高處的電杆以及角深大於1米的角杆;
三、裝有放電器、避雷器、放電間隙的電杆;
四、與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交越時兩側的電杆;
五、在雷電活動頻繁的地區,每隔5-10根電杆;
六、遭受過雷擊的電杆。
2、與終端杆、引入杆毗鄰的五根電杆規定需設定避雷針的鋼筋混凝土電杆、宜將避雷針引接到電杆頂部的鋼筋作為避雷針接地。
3、裝有放電器、避雷器、放電間隙的電杆的避雷針可利用其接地裝置作為避雷針接地。有拉線的電杆可利用拉線裝置作為避雷針接地。
4、與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交叉跨越時兩側的木電杆及與1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平行受到危險影響的木電杆的避雷針的接地線應在離地面2米處留有5釐米間隙。
5、電杆的避雷針接地線可沿杆敷設至底端作為接地。
6、空曠地區的架空明線進入電信站或中間電纜處的電杆應設定避雷器及接地,並應從該杆向外約2千米範圍內設定分級保護接地。
7、位於空曠地區的電信站引入杆或進站、介入電纜終端杆附近的200~250米長度的線路,以及重複雷擊地段可裝設架空地線。架空地線應接地,接地間隔不應大於100米。在引入杆、終端杆及裝有分級保護放電間隙的電杆處,架空地線不應接地。
8、接至空曠地區電纜或明線線路的使用者終端裝置應設定保護裝置,其避雷器應接地。
1、設於空曠地區的各種型式架空通訊線路的下列電杆應設定避雷針及其接地:
一、終端杆、引入杆及與其毗鄰的五根電杆;
二、分線杆、試線杆、飛線跨越杆、超過12米的高杆、位於高處的電杆以及角深大於1米的角杆;
三、裝有放電器、避雷器、放電間隙的電杆;
四、與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交越時兩側的電杆;
五、在雷電活動頻繁的地區,每隔5-10根電杆;
六、遭受過雷擊的電杆。
2、與終端杆、引入杆毗鄰的五根電杆規定需設定避雷針的鋼筋混凝土電杆、宜將避雷針引接到電杆頂部的鋼筋作為避雷針接地。
3、裝有放電器、避雷器、放電間隙的電杆的避雷針可利用其接地裝置作為避雷針接地。有拉線的電杆可利用拉線裝置作為避雷針接地。
4、與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交叉跨越時兩側的木電杆及與1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平行受到危險影響的木電杆的避雷針的接地線應在離地面2米處留有5釐米間隙。
5、電杆的避雷針接地線可沿杆敷設至底端作為接地。
6、空曠地區的架空明線進入電信站或中間電纜處的電杆應設定避雷器及接地,並應從該杆向外約2千米範圍內設定分級保護接地。
7、位於空曠地區的電信站引入杆或進站、介入電纜終端杆附近的200~250米長度的線路,以及重複雷擊地段可裝設架空地線。架空地線應接地,接地間隔不應大於100米。在引入杆、終端杆及裝有分級保護放電間隙的電杆處,架空地線不應接地。
8、接至空曠地區電纜或明線線路的使用者終端裝置應設定保護裝置,其避雷器應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