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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春是夢愛情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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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antao18694
古巴比倫王國(約公元前3500年左右-公元前729年)大致相當於中國的商代,商朝的奴隸處境如何,只能從殷墟的殉葬和甲骨文上的隻言片語來了解,而古巴比倫則託了《漢謨拉比法典》的好處,可以從文字中一窺當年奴隸的社會地位。
漢謨拉比法典制定的條文一共282條,其中涉及到奴隸的總共26條,顯示出這是主要為王庭和自由民設定的法典,而奴隸不過是貴族和自由民的財產,沒有社會地位或者說在人類的社會中,處於最低一層,和牛羊、金銀一樣,是“會說話的工具”,但在價值上,奴隸的價值高於牛羊。下面從性質、地位、價值上來分析一下:
一、奴隸的性質
法典第七條—“自由民從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隸買得或為之保管銀或金,或奴隸,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驢,或不論何物,而無證人及契約者,是為竊賊,應處死.”在此項中,奴隸與牛羊金銀一樣,是物件而非人。
二、奴隸的地位
奴隸永遠都是奴隸,沒有翻身的機會,即使是為主人繁衍了子嗣,最多就是不可以被繼續轉賣,但奴隸的性質不能變:第146條—“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婦,她給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後此女奴自視與其女主人平等,則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將她出賣;女主人得將她加以奴隸標記,而列之於其餘女奴之中.”
三、奴隸的價值
第二二一條 倘醫生為自由民接合折骨,或醫愈腫脹[?],則病人應給醫生銀五舍客勒.
第二二三條 倘[病者]為自由民之奴隸,則奴隸之主人應給醫生銀二舍客勒.
第二二四條 倘牛醫或羊醫為牛或羊施行嚴重的手術,而醫愈之,則牛或羊之主人應以銀六分之一舍客勒作為其報酬.
由上可見,奴隸的價值還是高於了牛和羊,大概是牛羊的12倍,也顯示出奴隸的相對稀缺性。從今人的角度看《漢謨拉比法典》,自然存在著太多不合理甚至不可思議的地方,但其法典中最精髓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還是蘊藏著最樸素的道德觀點,在部分情況法律條文與民意日漸焦灼的今天,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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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到估計不會太高,從此至今奴隸一直地位不高在古代奴隸被當成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任意買賣,絲毫沒有人權可言,古巴比倫地區奴隸估計從事角鬥場供主人們玩樂,在主人們眼裡他們只是一群會說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