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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亮九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國家運用其行政權力把農民集體十地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在法制完善的社會里,土地強制徵收要有法定事由才能進行。這些法定事由一般是為公共目的而進行的。中國立法沒有明確國家徵用集體土地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這是土地立法中還需完善的地方。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徵地主體的惟一性。徵地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是在國家與集體所有者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

    (2)徵地行為的行政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透過具體行政行為實現土地所有權的轉換,雙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府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3)徵地條件的補償性。國家建設徵均集體土地,簍對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經濟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包括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用其他土地的,應當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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