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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請叫我拉麵桑

    我覺得經濟補償這種問題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確定一個標準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但是個人覺得不建議這麼做。主要和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有關,簡而言之就是工齡和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就是在單位工作的時間乘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管是工齡也好還是平均工資也罷,這都是存在較大變數的變數,提前去確定好補償標準,如若之後發生較大的變故,很容易造成自己的損失,屆時還需要透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我的權益,過程較為複雜。

    另外,提前約定經濟補償主動權就會在企業一方,屆時企業可以較長時間地僱傭勞動者工作後,以低於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價格開除勞動者,那麼勞動者會處於一個非常被動的局面。

    所以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提前約定經濟補償對於勞動者而言是比較吃虧的。個人並不是很建議這麼做。如若一定要籤,那麼可以新增對自我有利的條款或者根據法律規定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款,例如勞動者主動離職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等。這樣能讓勞動者更加主動一些。

  • 2 # 創成說房產

    提前約定賠償恰不恰當其實取決於自身的工作水平或者說是這個領域中的地位。

    1、假如你是一個職場小白,一家企業能夠給予機會,賞識你,讓你去工作你需要學會感恩了。畢竟是小白,公司要培養等一系列精力投入在你身上。這時候你在工作領域技能也還很弱小,你去談提前約定賠償事宜,估計工作就丟了或者影響前途。顯然不恰當。這時候你需要的不是賠償,而是關心這家公司能不能給你帶來價值提高更重要。

    2、假如你雖然不是小白,但能力一般,平淡無奇,去談約定補償,也不合適。這個時候估計公司也沒人會太在意你。畢竟你並非不可替代。

    3、假如你已經在工作領域比較知名,例如你是人家來挖你去上班的,又或者你的過往工作經歷很風光,例如你是上市公司出來的去非上市公司上班,顯然你談這個一點問題都沒有。

    一句話:恰不恰當,能不能談,取決於你的實力,並非單純取決於你個人意願。

  • 3 # 颯哥講影視

    在職場中,提前約定經濟補償標準其實沒有什麼必要。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說,經濟補償金是是企業主動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給員工的一種經濟補償金。一般標準是按照服務年限進行補償。每服務一年的算一個月,一年以下半年以上的也是算一個月,但如果半年以下的就按0.5年月的工資進行補償。所以沒有必要提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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