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紀時,歐洲人的擇偶和結婚的自由度很大,甚至到了隨意的地步:男女雙方只要表達了結婚的意願,幾乎就能結成一樁婚姻。
中世紀的教會主張:男女雙方只要在自由、自願的狀態下,相互表達締結婚姻的意願,該婚姻就算成立。當然,結婚的限制也是有的,比如:不可以與異教徒結婚、禁止近親結婚、表達結婚年齡要達到7歲以上……。
雖然在中世紀歐洲社會里,在農奴制下,大多數人的人身處在依附地位,人們如何擇偶、與誰結婚,並不只是有關個人的私事,結婚不僅與父母和家庭有關,也與封建領主的權力有關。但是允許個人自主擇偶、自由結婚,這是當時的教會對這個社會的積極貢獻。
但是,中世紀教會所主張的自由結婚,被一些人所濫用,從而引起一些的社會問題和隨意的婚禮。
既然人們可以自由結婚,那麼在有些情況下,結婚就成了一件十分草率的事情。有研究顯示,在中世紀晚期,歐洲人的結婚誓言在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表達(不一定在教堂裡)。在西歐廣大地區還流行著喝一杯喜酒就算結婚的習慣,求婚者給他的未婚妻敬酒(有時是酒,但更常見的是以水代酒),並說“為結婚乾杯”。喝下杯中酒,就象徵著接受了結婚的建議。
而關於結婚物證,也就沒有那麼多的規範,就一些紀念品而已。雖然當時戒指是男女之間最普遍的結婚禮物,但還有銀幣、金幣,以及手套、腰帶、胸針、蘋果、笛子、手帕、鞋子……。在這些禮物中,除了戒指以外,絕大多數禮物究竟是代表友情,還是結婚的物證,很難說清楚。在那個時代,結成婚姻關係就像今天的人們“牽牽手”那麼容易。
所以,這種既沒有取得父母的認可、沒有正式的證人證婚、沒有得到教士的祝福、更沒有在教堂舉辦婚禮的婚姻,是很草率的。對於這種婚姻,當時的人們稱之為“私婚”。
從中世紀晚期到16世紀中期,私婚具有氾濫的趨向。在英國,14世紀中葉僅僅在羅切斯特教會法庭所受理的與婚姻有關的52個詳細記錄的案件中,涉及私婚的案件多達46個,佔88%……。私婚的泛濫,使重婚和通姦更容易,而私婚引起的婚姻糾紛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
於是,到了宗教改革之時,新教和天主教,都致力於重新制訂締結婚約的規則,給婚姻帶來更多的保護。
在中世紀時,歐洲人的擇偶和結婚的自由度很大,甚至到了隨意的地步:男女雙方只要表達了結婚的意願,幾乎就能結成一樁婚姻。
中世紀的教會主張:男女雙方只要在自由、自願的狀態下,相互表達締結婚姻的意願,該婚姻就算成立。當然,結婚的限制也是有的,比如:不可以與異教徒結婚、禁止近親結婚、表達結婚年齡要達到7歲以上……。
雖然在中世紀歐洲社會里,在農奴制下,大多數人的人身處在依附地位,人們如何擇偶、與誰結婚,並不只是有關個人的私事,結婚不僅與父母和家庭有關,也與封建領主的權力有關。但是允許個人自主擇偶、自由結婚,這是當時的教會對這個社會的積極貢獻。
但是,中世紀教會所主張的自由結婚,被一些人所濫用,從而引起一些的社會問題和隨意的婚禮。
既然人們可以自由結婚,那麼在有些情況下,結婚就成了一件十分草率的事情。有研究顯示,在中世紀晚期,歐洲人的結婚誓言在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表達(不一定在教堂裡)。在西歐廣大地區還流行著喝一杯喜酒就算結婚的習慣,求婚者給他的未婚妻敬酒(有時是酒,但更常見的是以水代酒),並說“為結婚乾杯”。喝下杯中酒,就象徵著接受了結婚的建議。
而關於結婚物證,也就沒有那麼多的規範,就一些紀念品而已。雖然當時戒指是男女之間最普遍的結婚禮物,但還有銀幣、金幣,以及手套、腰帶、胸針、蘋果、笛子、手帕、鞋子……。在這些禮物中,除了戒指以外,絕大多數禮物究竟是代表友情,還是結婚的物證,很難說清楚。在那個時代,結成婚姻關係就像今天的人們“牽牽手”那麼容易。
所以,這種既沒有取得父母的認可、沒有正式的證人證婚、沒有得到教士的祝福、更沒有在教堂舉辦婚禮的婚姻,是很草率的。對於這種婚姻,當時的人們稱之為“私婚”。
從中世紀晚期到16世紀中期,私婚具有氾濫的趨向。在英國,14世紀中葉僅僅在羅切斯特教會法庭所受理的與婚姻有關的52個詳細記錄的案件中,涉及私婚的案件多達46個,佔88%……。私婚的泛濫,使重婚和通姦更容易,而私婚引起的婚姻糾紛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
於是,到了宗教改革之時,新教和天主教,都致力於重新制訂締結婚約的規則,給婚姻帶來更多的保護。
總之,婚姻是神聖的,正如希伯來書所寫13:4“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汙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