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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王威律師

    一般是不做並罰處理的,因為兩者是競合關係。詳見兩高聯合釋出《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虛假訴訟罪與其他犯罪(比如詐騙罪)的處罰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進行處罰。

    法條依據: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第3款的規定,《解釋》第四條明確了實施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虛假訴訟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處理原則,即實施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虛假訴訟犯罪,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07條之一第3款規定的處理原則,主要針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虛假訴訟犯罪與侵財類犯罪成立想象競合犯的情況,不宜擴大到與其他手段行為犯罪成立牽連犯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第4款的規定,《解釋》第5條明確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處理原則,即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解釋》第6條明確了訴訟參與人實施虛假訴訟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即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拓展總結:

    對處罰罪名的選擇規律,分以下幾個步驟走

    1,首先,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就按照特殊規定來定。

    2,其次,沒有特殊規定的,就特殊罪名優先,一般罪名在後。

    3,最後,如果明顯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就選擇一般的罪名,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

    舉例:

    一個人冒充警察,騙了別人三萬元,按照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都可以定三年以下。假如沒有法律特別規定,則定招搖撞騙,因為招搖撞騙罪是特殊罪名,詐騙罪是一般罪名。但如果騙了別人三個億,就不能定招搖撞騙了,因為招搖撞騙的法定刑最高刑為三年,而詐騙罪,騙三個億,可判處無期徒刑,為了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得定詐騙罪了。

    圖文無關,配圖隨意*^_^*

    祝元宵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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