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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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萬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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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王威律師
建議先做一個簡單的合法性調查,看是否有合法的徵收專案。
如果徵收的集體土地,至少需要省政府批准。如果徵收的是國有土地,至少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可以先向這些批准的單位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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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衛洲律師
一般而言,徵地拆遷是市縣級政府的職責。街道辦和居委會是具體的實施者。可以告市縣級政府的補償之類的行為。對於強拆行為可以兩者都告。具體要看案情到底是怎樣的,以及證據能夠證明的程度。
市縣級政府的話,一般是中級法院。其他一般低於該級別的,是基層法院。
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檔案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透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上述這幾個法條可以看出,無論是從徵地的“審批機關”還是“實施機關”來看,都與居委會和辦事處沒有任何關係,徵地的審批機關只有“國務院和省政府”,徵地的實施機關是“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居委會和辦事處實施徵地拆遷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所以他們是沒有權力進行徵地拆遷的。
在實際中如遇到村委會批准徵地,屬違法徵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相關國土部門申請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