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揚州談律師
-
2 # 藍藍的夢23
什麼叫不贍養老人的協議,子女應該約定怎樣贍養老人的協議,比如具體父母跟某一個子女在一起生活,其他拿贍養費,或是如何如何贍養,這種約定基本上都是可以的
-
3 # 唐家大少1987
這種協助雙方可以按協議執行,比如有好幾個兄弟姐妹的。
但是,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寫入憲法的,任何理由都不能免除。
所以不贍養父母的各種約定一旦有糾紛,起訴到法院,基本都是認定為無效的。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效力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有效或無效。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兄弟姊妹間就贍養父母達成協議,由其中的兄弟姊妹的一人或數人,僅贍養父親,負責其生老病死,而其他兄弟姊妹的一人或數人,僅贍養母親,負責其生老病死。且父母都同意(或預設),也按協議辦法執行。
此種協議,無特殊情況,一般為有效。但出現諸如:協議中負責贍養的子女先於被贍養人死亡、生活特別困難或其他重大變故無力贍養時,若該協議仍然機械的執行,則必然發生被贍養人無人贍養的困境,嚴重損害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該贍養協議應為無效,協議中約定其他無須贍養的子女仍然得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根據該法條,贍養父母義務是子女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透過贍養協議,在子女間具體落實贍養方法的,只要不違反法律,並尊重父母的意願,是法律所允許的。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仍得履行贍養的法定義務。
而透過所謂的贍養協議,來逃避或免除法定贍養義務的,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