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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員外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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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從刑法上來說,諸葛亮並沒有違法犯罪,首先王朗的死不能歸咎於諸葛的一番言辭,因為正常成年人來說罵架是很平常的,王朗被罵死決定性因素在於自身,心態不好或是自身有疾病。想必諸葛亮自己都沒有預料到王朗被罵死,也就是說,諸葛亮並沒有想到王朗被罵死,之所以罵他既是陣前鼓舞士氣之需,也是為了迴應前番王朗之言,可以認為諸葛並非出於罵死王朗的故意而實施罵人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主張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即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客觀實施了犯罪行為。諸葛亮並非出於罵死王朗的故意,因此王朗之死只能說是意外事件。
而從民事責任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有過錯,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王郎被罵死,諸葛亮有過錯,因此諸葛亮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人認為諸葛亮並非在罵人,諸葛亮是在陳述一個事實,為了大漢江山怒斥反賊,言語過激是可以理解的,這樣去想諸葛亮也是沒有過錯的!
諸葛亮在罵王朗時,有主觀故意的目的,即讓王朗惱羞而退,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諸葛亮知道王朗有心臟病受不了刺激,更沒有證據證明諸葛亮主觀上要把王朗罵死。
但是諸葛亮言語刺激是導致王朗墜馬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