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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急需用錢,讓李某問王某給他借十萬,結果王某借了十萬給張某,錢是李某和王某一塊在銀行從王某卡轉給張某,事後張某給王某出具了借款手續,問張某到期不還錢,李某是否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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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孫律師訴訟

    保證人在實踐中又被稱為擔保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訂立了保證合同,那麼,保證合同在實踐中是以什麼形式存在的呢?

    第一,法律規定保證合同必須遵循法定的形式

    由於保證合同一旦訂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法律規定了保證合同的形式。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訂立書面保證合同;2、主合同中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3、主合同雖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4、第三方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5、自然人之間的口頭保證合同,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

    可見,成立保證合同一般要求書面形式,口頭保證合同雖然也可以成立,但是,由於發生糾紛,舉證較難,所以一般都不認可口頭保證合同。下圖就是實務中借款合同中常用的保證合同成立形式,保證人只要在擔保方處簽字或蓋章,保證合同就成立了:

    第二,從你在題目中交代的情況來看,李某和王某並不存在保證合同,李某並不需要向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向王某借錢,是由李某撮合成功的,也即李某向王某替張某借錢,然後將錢款給了張某,所以,李某在此過程中只是起了一箇中間人的角色。在此過程中,李某並沒有向王某出具書面的保證合同,借款合同中肯定也沒有擔保方簽字的內容,因此,李某和王某之間的保證合同不能成立。即便當初李某向王某口頭保證,但是,這種證明責任是相當困難的,實務中基本不存在。因此,李某並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總之,保證合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來訂立,否則,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不能成立,債權人也就喪失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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