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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娛樂與小白

    雪莉一個不是法律專業的南韓網紅明星秀什麼?7:2的南韓憲法裁判所法官那個都不知道比你強多少去了。

    來自德國的比例原則理論真的是公法的帝王條款了,大陸法系法官必定引用,女性的自我身體決定權和胎兒的生命權益性相均衡。我不知道認為墮胎罪合憲的法官有沒有引用法律家長主義,有沒有講刑法謙抑性。

    判例中文翻譯有沒有,哪個法科生翻譯一下?

    南韓憲法裁判所在2012年判定南韓刑法墮胎罪合憲,2019年判定南韓刑法墮胎罪不合憲法。其實正反兩面的觀點都是有的,只不過在於憲法裁判所的法官的價值取向,自由主義法官和保守主義法官:7比2。南韓現行《母子保健法》例外規定,允許在懷孕6個月內(24周)進行墮胎。

    我一直沒有得到答案的問題,南韓憲法裁判所法官作為南韓法學精英,靠什麼判定具有南韓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國會制定的法律的不合憲。

    南韓憲院法官判決如果能夠翻譯成中文,必然是一篇質量較好有正反觀點的法學論文。

    此判決最大贏家應該是尋求南韓憲法救濟提起訴訟的涉嫌墮胎罪的南韓公民,不知道判決有沒有溯及力?

    美國聯邦法院早有判例,南韓就算抄也能抄不少,但作為大陸法系的南韓應該主要還是借鑑德國,可能還會參考日本法學。

    鄙人年紀大的,連英語都沒有動力學了,更不要說學習南韓語。以前判決還能漢諺混用,還能猜猜,現在都判決都是南韓語,看不懂了。問題又來了,南韓國語基本法只把南韓語作為本民族傳統語言,要求專用韓文,漢語算不算南韓傳統文字,目前此案應該還在南韓憲法裁判所審理,我更關心這個判例。

    對於優秀的法律人而言,支援墮胎罪和反對墮胎罪都有理論支援,關鍵在於這些法律人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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