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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識小錄

    我們以秦漢為例。

    秦漢時期的文書傳遞要實行保密制度,不能私自拆封。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載:

    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X者,以X纏書;毋(無)X者以蒲、藺以枲箾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就是說,當時的簡牘文書,都要用一種草來捆縛,一般在生長這種草較多的地方就用,如果長得少的地方,就要用蒲、藺這兩種。

    (X就是下圖這個字,在網頁版上打不出來)

    當然,僅僅是捆縛還是不夠的,秦代在傳遞文書時需要進行很好的保密性,一般都會用到封泥,也就是將泥封於簡牘,再在泥上用官印蓋章。現在出土了大量的秦代封泥,就是官方簡牘文書在傳遞時進行密封的實物憑證。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盜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認為:“古時文書或作為通行憑證的符傳,上面都有封印,在泥上加蓋璽印。”

    《秦律十八種·效律》載:

    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

    裡耶秦簡中的文書裡,也常常出現“某某印”“以某某印行事”,也都說明了當時的這種制度。因為官方文書需要保密性,因此如果私自開啟封泥,就會受到懲罰。張家山漢簡《賊律》中就載:“毀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為隸臣妾。”就是說如果私自開啟封泥,或者用別的封印重新印上去以掩人耳目,就要受到耐為隸臣妾的刑罰,這不可謂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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