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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2345688順流

    謝邀!關於這個問題,只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簽定勞動合同時,雙方對工作崗位沒有明確的約定,勞動者作為企業的一名員工,是要服從公司安排排程的,是必須要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要是在勞動合同中對崗位有明確的約定,公司是不能隨便調動的,應當按照合同履行。

  • 2 # 勞動法你我他

    員工是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如果要換一個單位,必須要徵得員工同意。所以,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

    如果單位沒有得到員工同意,安排員工到其它公司工作,員工可以拒絕,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如果單位沒有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拖欠工資,員工還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 3 # 天網科技創意影片

    企業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信用原則。排除了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簽約合同,有可能被確認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此外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卻有可能承擔法定責任和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無效給無過錯方損害的可以依據勞動法第86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還要給勞動者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如果企業沒有向勞動者告知和說明。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8條,第五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gif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謝謝你邀請,如果對你們有用的,可以點贊和轉發,謝謝。

  • 4 # 西溝貝勒

    分析下,從幾個要點出發!

    第一 從本企業調到其它企業。這裡面是有說法的,具體是什麼調任。是短期借調。還是長期委派。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在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企業不能自行決定員工的去處。這一點勞動法有明確說明!想詳細瞭解可以網上查閱勞動法,很詳細!

    第二 怎麼調任 是短期性的調任,在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去其它企業協助!工作結束後還可以回到原企業!另一種是長期委派,這種情況有點像中介委派,但員工要認清了是和誰保持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這是有很大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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