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絡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係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
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係、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僱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餘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
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對於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對其的調整隻是依照稅法的規定。
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
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參考資料: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絡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係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
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係、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僱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餘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
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對於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對其的調整隻是依照稅法的規定。
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
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