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致右腳四、五趾從中鋸斷,符合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十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工傷致右腳四、五趾從中鋸斷,符合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十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